“輪姦”變“通姦”,警察當説客?

時間:2010-06-09 09:09   來源:京華時報

  一種完全背離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執法者的觀念和司法懲治上卻出現如此“見怪不怪”的現狀,讓人不得不對現實的執法和司法生態深感憂慮。産生這樣的結果,根本原因在於偏離了對警察當説客行為的正確認知。無論是出於警示執法人員的目的,還是促進司法懲治的常態化,都應以離析警察當説客的嚴重危害性為基礎。

  自古以來,犯罪都被視為一種對抗統治秩序的行為,馬克思曾將犯罪解釋為“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犯罪行為對社會關係和統治秩序的損害,也一直是司法懲治的重心。正因為如此,基於當事人自治原則的和解,在刑事審判中同樣受到極大制約。表面上看,警察充當説客只是對受害人施加影響,並未動用強制力,但其行為不僅背離了職業法律要求,更是對司法公正的侵擾,使得輪姦這一嚴重的刑事犯罪難以獲得正義的審判。如此,受害人被做通了工作,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得不到修正。如果受刑法打擊的罪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那麼司法公義勢必扭曲變形,這對同類犯罪行為無異於縱容。

  所以,對於警察充當説客的性質認知,必須還原為嚴重干擾司法公正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此為基礎,對於類似現象的查處,就不僅是出於警示其他幹警的需要,更應是力行法治、彰顯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傅達林)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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