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新一期《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2007年9月,被誤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後,死在了湖南永州市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施暴的兩名警察一審被判刑訊逼供罪,卻免予刑事處罰,繼續供職于公安部門。檢察院抗訴後,再審結果與原審相差無幾:兩名涉案警官一個被判緩刑;一個免予刑事處罰。目前,檢察院已向中級法院再次提出抗訴。
對於兩名警察的刑訊逼供行為,一審法院的兩次判決都是充分認定的,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之所以輕判,一是因為法院同時認定了兩名警察具有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二是傾向於認為“本案的被害人秦三仔雖然是實施搶劫後拒捕時被群眾所傷,法醫鑒定確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變引起的心源性猝死,並不是兩被告人刑訊逼供行為直接導致秦三仔死亡……”。
事實上,除了兩名警察在訊問過程中實施的12小時吊打和“蹲馬步”折磨外,還有一個重要情節不容忽視,這個情節足以説明警察刑訊逼供行為的主觀惡性大,即警察刑訊逼供的目的是讓被害人承認實施了駕駛摩托車搶劫金項鍊的行為,證明被害人與警察要破的案子無關,是完全無辜的。
綜合以上多個情節,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審期間相關單位為兩警察出具的脫罪證明以及兩次判決結果,都帶有明顯的袒護色彩,連檢察機關都不能接受,何況被害人家屬。由此我們不禁聯想到近來發生的幾個典型案例,它們背後都或隱或現地包含刑訊逼供的情節。最讓人觸動的當屬近日暴露的河南趙作海殺人冤案,釀成11年冤獄只因當初各司法機關對公安機關實際存在的嚴重刑訊逼供行為的“高度寬容”和“積極袒護”。
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説過,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意思是説,只有讓所有犯罪行為都受到應得的處罰,刑法才有權威,刑罰才有威懾力;即使刑罰再嚴酷,如果總能被輕易逃避,那麼刑罰就沒有威懾力,就無法阻止犯罪的發生。我國刑法歷來嚴禁刑訊逼供,對嚴重者規定了十分嚴厲的刑罰措施,多年來司法機關也一再重申嚴禁刑訊逼供行為,而現實中卻是屢禁不絕,這歸根結底都源於在一些地方存在的袒護行為。可以這樣形容目前的狀況,在偵查手段和水準還相對落後、破案壓力巨大的情況下,刑訊逼供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刑偵人員來説,就象一塊臭豆腐,聞著臭但吃起來香,不僅可以有個人業績還可以提升單位形象和領導政績,最終都不可避免地與職務晉陞挂起鉤來。
當然,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健全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刑訴制度,是遏止刑訊逼供的治本之策。近日有消息稱,我國中央司法機關將聯合出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無疑是防止刑訊逼供的一劑良藥。但也應當看到,法律和制度都是要靠人來執行的,必須切實轉變辦案理念,樹立先進的司法觀念,才能真正消除袒護刑訊逼供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