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論壇上發帖稱當地一名女幹部,此前是選美比賽獲獎者,並質疑其成為公務員背後有“神秘推手”,湖南冷水江市網友段小文被警方拘留10天。警方稱,該女幹部為市委秘書組秘書,考上公務員通過正規渠道,段小文被拘因為誹謗。(《南方都市報》1月22日)
在一般人看來,選美小姐大都只是花瓶,市委秘書則要有真才實學。對於該女幹部華麗轉身的背後有無貓膩,網友存在質疑或猜測也算正常。然而,有關部門動用警力將發帖者刑拘,這樣的處理方式讓人不解。
縱觀這起“發帖被拘”事件,存在三大疑點:其一,警方稱段小文被拘,是因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但段的發帖中,只是對選美小姐到市委秘書的轉變過程提出疑問,這樣的質疑並非擅自捏造事實,更談不上對當事人的侮辱。其二,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誹謗罪原則上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若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公權力無權介入。對一名普通的市委秘書提出質疑,其影響遠遠達不到這個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冷水江市警方卻是根據市外宣辦的報案予以立案查處的,這顯然不符合法定程式。其三,當地警方不僅提前釋放當事人,還給了他500元錢,“説是市裏的意思”,這樣莫名其妙的結局,更像是有關部門對自身過錯的欲蓋彌彰。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從另一方面講,政府官員作為公眾人物,其名譽權和隱私權也需要適度讓渡。由於資訊資源的不對稱,公民對於政府官員的批評未必絕對真實,可能存在偏頗或失實。對此,官員們需要學會寬容,做好解釋説明,消除公眾誤解。然而,近年來從“彭水詩案”、“孟州書案”,到“稷山文案”、“靈寶帖案”,一些被批評的官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甚至動用公檢法等國家公器打擊報復批評人的事件屢見不鮮。
早在2010年,最高檢察院就曾下發《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強調“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幹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在這種背景下,依舊出現冷水江網友發帖被拘事件,其原因值得深思。除了《刑法》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條款作出具體界定,給了一些地方和部門借機壓制輿論監督的裁量空間外,更重要的是,官員言行缺乏有效約束,導致其對輿論監督缺乏應有的尊重和敬畏,在權力的使用上沒有保持必要的克制與謙抑,而是想挾公權以令監督,讓批評和質疑的聲音噤若寒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