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是法律義務不需要理由

時間:2013-01-05 14:05   來源:法制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老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這項規定被稱作“常回家看看”條款。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寫入這一條款,社會各界的爭議就持續不斷。部分評論者認為,這是一個缺乏強制執行規範的條款,因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但是,也有一些評論者認為,法律的功能不僅在於強制,同時還在於倡導,增加這一條款對於提升整個國家和民族的道德水準有益無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最終將這一規範變成了正式的法律規範。

  但是,有關討論並未平息。部分評論者在評論這一法律規範的時候,認為應當將“常回家看看”寫進法律規範,但是,必須讓用人單位確保勞動者探親休假的權利。從表面上看,這種表態似乎認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舉措,但從本質上來説,由於強調用人單位必須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因此,巧妙地將公民的義務轉化成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在新聞媒體上類似這種偷換邏輯和義務主體的評論並不少見。贍養老人應該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在贍養老人關注老年人的健康特別是精神健康方面,家庭成員責無旁貸。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條款,不是想要以國家強制力強迫公民“回家看看”,而是希望家庭成員尊重法律規範,主動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如果在分析贍養問題的時候,一方面強調家庭成員“常回家看看”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地將家庭成員的責任推卸給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家庭成員實現自己的權利。那麼,就是典型的偷換概念。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法定的義務,也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尊重贍養老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常回家看看”首先是家庭成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的義務,那麼,家庭成員應該採取其他的方式履行自己的義務,事實上,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規範的時候,不僅要求家庭成員“常回家看看”,而且要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經常“問候老年人”。這説明立法機關既考慮到了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同時也為家庭成員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提供了法定的條件。

  之所以會出現把家庭成員的義務巧妙地推卸給用人單位的評論,根本原因就在於,一些評論者習慣於把公民的義務轉嫁給社會或者政府。在一個多元化社會,每個社會主體都有自己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自己沒有履行義務或者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把責任推卸給其他社會主體,時時刻刻責怪政府。批評政府是新聞媒體的權利,但是,新聞媒體應當學會提醒公民反求諸己。

  現代公民社會不僅僅是一個權利社會,同時也是一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責任社會。每一個公民都有法定的權利,也都有法定的義務。在享受權利的過程中需要其他社會主體的配合,在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中,則更多地需要自身的努力。假如把所有的問題都推卸給社會或者政府,在履行“常回家看看”法定義務的時候,責怪社會體制,批評交通狀況,諉過用人單位,那麼,就會把公民義務巧妙地變成整個社會的義務。公民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應該是無條件的。如果由於社會環境不允許或者用人單位不批准,而拒絕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那麼,這樣的行為人就不是合格的公民。

  批評政府是簡單的,因為政府在提供社會保障方面的確有許多值得完善之處;批評用人單位也是聰明的,因為一些用人單位的確沒有尊重勞動者基本的休假權利。但是,無論政府和用人單位存在怎樣的問題,都不是公民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公民在履行自己法定義務的過程中,應當從自身尋找原因,千方百計地創造條件,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學會反求諸己而不是諉過於人,這應該成為公民社會的一個基本社會共識,應該成為公民處理各種社會問題的一個基本思維定式。假如公民動輒將個人問題推卸給社會或者市場主體,沒有意識到自己所肩負的責任,那麼,這樣的社會就不是公民社會,這樣的國家就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新聞媒體評論者一定要改變自己錯誤的思維定式,真正從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出發,提出建設性的批評意見。(喬新生)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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