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要求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國務院之所以修改《殯葬管理條例》禁止強制平墳,不外乎兩個原因:其一,土葬是一種傳統文化,一種信仰,一種精神寄託。強制平墳顯然是對傳統文化、人的信仰與精神的粗暴傷害;其二,原《殯葬管理條例》允許民政部門“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此次修法值得肯定。
不過,禁止強制平墳的效果究竟如何,還是一個問號。從河南週口最近集中的“平墳運動”來看,禁止民政部門強制平墳不一定有效。據悉,週口在短短3個月內平墳200萬座,為了達到平墳的目的,當地“土政策”規定:如果村幹部不帶頭,就免職;教師不帶頭,就停課;黨員不帶頭,就開除黨籍。
可見,平墳已經不是民政部門的事情了,而是變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集體“運動”。那麼,修改後的《殯葬管理條例》只禁止民政部門強制平墳,是否對地方政府強制平墳有效,還有待觀察。
顯然,禁止民政部門強制平墳相對容易,但禁止地方政府強制平墳則有一定難度。因為,民政部門強制平墳的手段相對單一,而地方政府強制平墳不僅手段多,而且可調動的行政資源很多。如果只是禁止民政部門強制平墳,效果恐怕極其有限,因為新修改的《殯葬管理條例》沒有明確把地方政府包括在內。
按理説,應該禁止一切行政權力強制平墳,包括免職、停課等強逼手段。而且還應該明確規定,如何處理違規土葬、亂建墳墓等問題。新《殯葬管理條例》只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效果怎麼辦?另外,如果民政部門違規強制平墳,該如何處罰?這些問題同樣需要明確規定。
看到強制平墳,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強制拆遷。無論是強制平墳還是強制拆遷,都是因為土地利益。眾所週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強制拆遷,卻屢禁不絕。因此,禁止強制平墳的效果也讓人憂慮,比如,民政部門就可以把強制平墳的責任推卸掉。再加上規定只是禁止民政部門,對“強制”方式沒有明確,效果也讓人憂慮。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説,對違規土葬、亂建墳墓,如果需要強制平墳應當由司法機關來強制,這樣的制度設計值得肯定。
在筆者看來,對待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土葬習俗,應該多些理解、多些尊重、多些引導,不可輕易定性為“違規土葬、亂建墳墓”。如果存在故意的違規土葬、亂建墳墓,也要通過財政補貼遷墳的方式來解決,不可採取強制手段,即使需要採取強制手段,應該是司法強制,而不是行政強制。
事實上,今天一些人對待土葬的觀念已經有所改變,很清楚土葬佔用耕地資源。但是,並不是所有人觀念更新,這就需要政策鼓勵和慢慢引導,切忌為了土地利益不顧一切進行強制平墳。筆者認為,土葬完全可以保留一部分以尊重傳統文化減少社會矛盾,關鍵在於如何為土葬設計合理的政策和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