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海多位市民發現收到的光明瓶裝鮮牛奶變質有異味。當日下午,光明乳業回應稱,該事件已全部處理完畢,共收到投訴952起,初步分析原因是該批次産品配送前進行移庫的過程中,車輛溫度沒達到標準導致部分産品發生酸敗。(本報昨日18版報道)
涉及近千起投訴,可見此次變質問題不是極小範圍的問題。而光明乳業近期已經屢次被曝光品質問題,僅六七月份就有數起。誠懇的道歉聲猶在耳,低級的錯誤卻照犯不誤,這種廉價的道歉和反省缺乏基本的誠意和信用,還是當做風過耳好了。
就在近期,光明乳業總裁郭本恒剛剛抱怨過,産品抽查密度太大,“這麼抽(查)會抽死人啊!”監管部門忙得馬不停蹄,企業被抽檢得不厭其煩,為何乳品品質問題還是層出不窮?答案在於,抽檢環節本身不足為懼,以抽檢為依據展開的嚴懲,才是問題企業畏懼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無論是此前其他企業暴露的乳品品質問題,還是近期光明乳業曝光的問題,通常都不存在什麼技術和管理上無法克服的障礙,完全是企業自身生産、運輸過程中管理混亂導致的低級問題。低級問題一犯再犯,應與肇事企業不怕懲罰而無所顧忌有很大關聯。當前的相關法規對於食品安全的懲處力度偏于薄弱,此次光明乳業的處理措施就是,“根據消費者的意願進行退貨、補貨或者退款”。即如《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上限,對於出現品質問題的食品,最高可以給予十倍的價格賠償,對於年營收以億元計算的乳品企業來説,這種小打小鬧的懲處不過是毛毛雨。身上打得不痛,心裏安能記住?
從一定程度上來説,法的威嚴就體現在罰的力度上,構建有效約束企業規範運營的法治環境,就是要確保對違法企業足夠的懲罰力度。作為大批量生産的食品行業,一批不合格産品的流出往往危害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可和小食品生産等量齊觀,因此,對乳品生産中的違法行為必須施以嚴刑峻法。
當前的乳品品質問題屢禁不止,只能有兩種情形來解釋:一種情形是,監管部門有法不依,這個問題要由紀檢和司法部門進行梳理和嚴查。另一種情形是,監管部門已經盡職盡責,但現有法規的設計懲處力度不夠。從當前的情形看,乳品問題多以經濟處罰為主,而經濟處罰又多以假一賠一或者假一賠十為主,遠不足構成威懾力,對相關法規修訂和完善的任務迫在眉睫。
涉及大範圍消費者健康安全的乳品問題,要視作公共安全領域的問題,而不僅是一般的消費糾紛。對於管理不善導致的無心之失,可以借鑒市場經濟法製成熟國家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讓乳業巨頭在百萬、千萬乃至億元計的懲罰風險面前,真心接受“血的教訓”。對於有毒有害的蓄意非法添加,可以考慮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讓不惜圖財害命的黑心生産者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