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到一家飯館就餐。當她向服務員索要餐費發票時被告知,如果不要發票可以贈送一瓶酸棗汁,胡女士稱:“我當時為貪圖小利,選擇了酸棗汁”。但事後,胡女士認為就餐開具發票、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應盡的一項義務,但餐館以贈送酸棗汁為誘餌,“誘導我成為一個貪圖小利之人”。因此,她認為飯館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索要損失費1元。近日,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胡女士的訴訟請求,但稱胡女士的監督納稅值得鼓勵,並判令飯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9月4日《新京報》)
對於大部分市民來説,領取發票並沒有什麼實際作用,倒不如拿瓶飲料,落個實惠。而對於飯店來説,少開發票就意味著可以少納稅。雙方在表面上就實現了一種“雙贏”,達成了某種默契。因此,幾乎沒有消費者會在拿了飲料後,再繼續找餐館“麻煩”,更有甚者還會主動以不要發票為交換條件,向飯館索要飲料。
這位胡女士與眾不同,她比較較真,將不開發票的飯館起訴至法院。我們可以看出她並不是為了一己私利,因為她只要求名譽損失費1元。即使她勝訴,區區1元錢肯定也難以彌補其為此花費的經濟、精力損失。然而,正如法院所認定的:“飯店員工並沒有強迫胡某選擇酸棗汁,胡某不是必須去選擇酸棗汁,從而成為一個貪圖小利之人,而且‘貪圖小利之人’,是胡某自己對自身的評價,而非社會對她的評價。”胡女士因此最終敗訴。
儘管胡女士沒能勝訴,但其能夠“明知不可而為之”地站出來起訴飯館,這就克服了自我或本集團的利益,自覺去維護公共利益。這是一種可貴的“責任意識”,也是一種“監督意識”,更是將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公民意識。雖然敗訴,但是她的真正目的也許已經實現了。被訴飯館以及其他一些知情的飯館,再次面對是否用飲料換發票時,可能就得掂量掂量了。
當然,胡女士的做法也存在並不完全合適的地方。首先,在方法上,對於不給發票的行為,完全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在北京,市民可以隨時撥打北京市納稅服務熱線12366,進行反映和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於不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如果這樣做,也許就能避免給自己和法院增加訴累,也許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並且還可能得到一筆小小的物質獎勵。
另外,接受飲料換發票本身也是不合法的。看似雙贏的不開發票實際上還損害了國家以及其他納稅人的利益。向飯館要發票並不僅僅是公民的一項權利,按照規定領取發票更是公民的神聖義務。因此,公民意識逐漸壯大是一件好事,但是只有通過合法、合適、便捷、高效的方式使之得以實現,才能真正做到利國、利民、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