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註冊商標應慎之又慎

時間:2012-07-30 09:37   來源:新京報

  “國酒茅臺”商標被多次駁回註冊申請後獲得初審公告,總要有一定的理由。至於理由是什麼,應及時公開,方便公眾監督。

  據《重慶商報》報道,貴州茅臺酒“國酒”的宣傳詞已深入人心。然而近期一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公司申請“國酒茅臺”商標的消息傳出後,茅臺酒一貫標榜的國酒身份引起多方關注。在近日國家商標局公佈的通過初審商標中,“國酒茅臺”的商標赫然在列,在三個月公告期內如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無效,茅臺將“轉正”成為國酒。

  貴州茅臺酒廠自2001年以來多次申請過“國酒茅臺”商標,均被駁回。那麼,此次卻又為何能夠獲得初審通過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國酒茅臺”商標雖然是四個字,但其用意當在“國酒”兩個字,而這兩字顯然屬於“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範疇。因此,“國酒茅臺”作為商標註冊面臨著諸多法律障礙。

  首先,雖然茅臺酒一直被貴州茅臺酒廠冠以“國酒”的稱號進行宣傳,但“國酒”稱號的具體來歷語焉不詳。而“國酒”這個字眼代表著中國酒的最高榮譽,雖然茅臺酒在國內外的聲譽是毋庸置疑的,但未經任何官方公開確認就自詡為“國酒”,即使談不上“欺騙性”,也有一定的自我誇大成分。

  其次,茅臺酒是中國酒中的優質酒,但即便如此,茅臺酒廠並不能將“優質酒”註冊為自己的商標,因為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標顯著性要求。而“國酒”的稱謂代表著國家對酒品質的最高認可,雖然這裡並沒有“優質”兩字,但其背後顯然蘊含了中國酒的最高品質的意思,比“優質”更為“優質”。如果把這樣代表某個商品最高品質的文字註冊為商標,否定其他優質“國酒”的存在,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再者,“茅臺酒”的良好聲譽在於其本身是個特定的地理標誌産品。而“國酒茅臺”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覆蓋果酒、苦味酒、葡萄酒、開胃酒、烈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若“國酒茅臺”商標用在特定的“茅臺酒”上也罷了,如果用在果酒、苦味酒、葡萄酒、開胃酒上,豈不是誤導公眾?而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存在。

  按照規定,對首字為“國”字商標應當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因此,“國酒茅臺”商標被多次駁回註冊申請後獲得初審公告,總要有一定的理由。至於理由是什麼,應及時公開,方便公眾監督。

  不管怎樣,“國酒茅臺”商標的註冊應該從嚴審查,慎之又慎。而且,任何一個産品的良好聲譽是建立在實實在在的品質之上的,指望戴頂“國”帽就想在市場上呼風喚雨,最終難免淪為笑柄。(張偉君)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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