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下判,16歲男孩許某,因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被判強姦罪成立。
鏡頭拉到去年8月,犯下搶劫罪的許某,取保候審期間,與小女友張某偷吃禁果,女方家長未予追究。倒是事後許某一次配合警方進行調查,無意説出此事,引起警方重視。
小女友向警方坦承,二人自願發生性關係。男方原以為,郎有情妾有意,萬萬沒想到此舉竟然誤觸法網。深圳檢方不敢怠慢,依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強姦罪、搶劫罪兩罪並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官司纏身的張某不服判決,表示一定上訴到底。
就法言法,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即不論幼女是否自願,都以強姦罪論處。法條規定不可謂不嚴厲,反映我國立法者高度重視保護幼女人身權利。良法美意,值得肯定。
性同意權最低年齡,世界各國規定不盡一致,最低為13歲,如日本與英國;最高為18歲,韓國著名導演李暻榮,曾因試鏡時與未滿18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鋃鐺入獄,即是其中顯例。大部分國家則為14至16歲之間,如德國14歲,法國與瑞典為15歲,不一而足。
我國大陸地區則以14歲為限,14歲以下,無論幼女是否自願,一律追究被告刑事責任。香港地區刑法,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被告不得以誤認年齡脫罪。
平心而論,刑法對未成年人性自主權保護再無微不至,也不為過。但考量現實當中,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絕非只有成年男性,也包括大量不滿18歲的男性。與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性質終究不同,兩小無猜的未成年男女,兩情相悅,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而司法機關一律追究男方刑事責任。法不容情,真的合情合理,效果全屬正面,難免令人生疑?
衡情度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雙方年齡差距愈大,前者所負責任自然也愈大。對此類違反未成年人意願,雙方年齡差距懸殊的性行為,動用刑法伺候,社會各界異口同聲,一片喊打之聲,未聞異議。但若純屬兩小無猜的未成年人,不慎“擦槍走火”,有無必要大動干戈,由司法機關大費周章,動輒以刑法究責?
今年7月,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最新公佈調查結果顯示,3億中國未婚青少年中,約有六成對婚前性行為態度寬容,22%的青少年曾有過性行為。愛了就嘗禁果,比例之高,令人瞠目。
無獨有偶,我國臺灣地區家扶基金會,上月28日公佈“青少年身體自主調查”,逾兩成青少年認為偷嘗禁果不犯法,只要對方邀約、兩情相悅就沒關係。
面對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之間性行為,大陸刑法“一刀切”的處理方式,實不無改進之必要。以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為例,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緊隨其後,又有兩條細部規定網開一面,緩和小情侶在不知法狀況下的嚴厲刑罰。即著名的“兩小無猜條款”: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此罪為自訴罪,須告訴乃論,公權力機關不得越俎代庖,徑行提起公訴。
臺灣地區司法實務上,若女方父母堅持提出告訴,法院可斟酌案情作出裁決。若犯罪情節輕微,男方不宜受“刑事處分”,法官令其向被害人道歉及損害賠償,並施以訓誡或交付保護管束。反之則在檢方提起公訴後,由少年法庭審理。法官常對定罪被告,宣告緩刑。若雙方選擇庭外和解,女方家長可主張男方家長未盡監督之責,負擔適當賠償金額。
長期以來,大陸青少年性教育處境尷尬,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性教育一直都是教育難題,想讓廣大青少年入耳入心,可謂戛戛乎難哉。此外,本案當中,兩位未成年人父母以及所在學校是否有失察之處,也應一併引起反思。
當下青少年接觸學習性知識,管道難暢,現狀堪憂,亟待家庭、學校及全社會教育通力合作,以關懷代替責罵、以主動代替被動、以民主代替威嚴,一起來做孩子們的心理醫師。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意願,防止不必要的二次傷害,更是重中之重。
為導正青少年認知,臺灣地區家扶基金會提出“三不四要”行動,值得借鑒:不和他人發生性關係,尊重自己的身體自主權。不看情色網站,不侵犯他人身體,即使兩小無猜也要尊重對方。同時呼籲“四要”:政府要牽頭建構整合式網站,學校要積極推動兩性教育,家庭要教導子女尊重異性,且青少年遭遇問題的時候,要主動求助父母師長。
兩小無猜,代價知多少?初嘗禁果,奈何以法繩之?關心青少年的議題,不單單是司法機關的責任。社會大眾何妨多一點關愛,少一點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