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馬賢興在一個法治論壇上表示,要建設兩型社會,不僅要靠法治保障,還要靠良心保障。馬賢興提議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範人的行為的法則。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麼靠得住呢?”(7月16日《瀟湘晨報》)
所謂“良知入法”,就是通過法律形式將良知從一種軟性約束變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剛性約束,從而強化良知在社會生活中的規範價值。這種設想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這句話有兩層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並不彼此絕緣而是有機聯繫的;其二,法律和道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並不排斥良知,良知也無法取代法律,兩者分屬不同的領域,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職能,但彼此之間有著清晰的邊界。“良知入法”最大的問題就是,將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勢必引發某種價值衝突:一個人的行為可能是違背良知但不觸犯法律,這個時候該由法律還是良知來審判?
馬賢興説,“良心都靠不住了,什麼靠得住呢?”其實恰恰相反,正是因為良心靠不住,才需要法律。良心是柔性的,隨時可能因為外界的干擾而變化,而法律是剛性的,其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規範。在法律沒有出現之前,社會規範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等。隨著社會發展,當人們發現良知等不足以約束人們的行為時,也就是“靠不住”的時候,法律才出現。從社會進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會規範,也是迄今為止最為有效的社會規範。
“良知入法”還面臨著如何操作和執行的問題。當下許多社會問題乃至違法行為,都可以歸結為良心缺失,但這並不意味著,良心入法就可以解決一切。一方面,我們無法將良知這個東西量化,譬如直接規定良心缺失該受什麼樣的處罰。另一方面,嚴厲的法律規定尚不足以震懾那些因為道德敗壞而違法犯罪的人,良知又有何用呢?
從這個意義上説,良知入法其實也是一種法律依賴症。所以這依然是個悖論,用道德來解決法律問題,但最終又要用法律來解決道德問題,法律到底是有用還是沒有用呢?良知要用道德的手段去提升,法律需要有法治的途徑來改進,我們不可能用道德去解決法律問題,也不可能用法律來解決良知的困境。(吳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