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中牟縣為進一步深化公車治理成果,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由縣紀委牽頭、縣國資局承辦,採取“三公開”措施,公開拍賣了43輛超編公車,成交總金額39.11萬元,實現國資增值53.2%。(7月13日《鄭州日報》)中牟縣這種“實現國資增值”的做法,顯然無法恭維。
在中牟縣之前,今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公車改革啟動,約有1300輛公車將分6批作拍賣處置。6月24日,首批215輛公車順利拍賣成交,成交總金額1059.48萬元,每輛車均價4.9萬元。若以起拍總價645.34萬元計算,則每輛車均價僅為3萬元。中牟縣的43輛超編公車,賣的就更為便宜。按成交價計算,每輛車均價9095元;按起拍價計算,每輛車均價僅為4256元。
無論是溫州市公車改革,還是中牟縣處理超編公車,大概不必去懷疑他們的動機,也無須懷疑其程式的正當性,但誰都知道,當初每輛公車購置時的價格,一般都在20至30萬元,現在三萬、五萬,甚至幾千塊錢就賤賣了,還奢談實現了“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且以增幅比率加以炫耀,這不僅是官場報喜不報憂痼疾的再一次顯現,而且有些幼稚可笑。
稍有常識的人都應該懂得,所謂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是指特定的國有資産原有的價值不降低且有所增加。以一輛公車為例,若購買時為20萬元,能賣到25萬元,才屬於“保值增值”。但這種情況一般是不可能的,因為汽車屬於消耗品,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損耗折舊,最終還要報廢。但總不能20萬元買的汽車,幾萬塊錢甚至幾千塊錢就處理掉吧?而溫州和中牟縣恰恰屬於這種情況。溫州市所列舉的“增幅61.92%”,中牟縣所説的“實現國資增值53.2%”,都是指的成交價與起拍價的比率。把這樣的增幅説成是實現了“國資增值”,從邏輯學講屬於偷換概念,從常識講是在蒙人。
今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了要“深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一步降低行政成本”。6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草案)》,要求各級政府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這個意思,還是讓地方繼續“摸著石頭過河”。可公車改革自1998年國家體改委制定《中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國家機關、絕大多數省市已經“摸著石頭過河”摸了十幾年,但時至今日基本都沒了下文。2008年,遼陽市弓長嶺區推行了公車改革,由於車補過高,在公眾的一片質疑聲中于次年被叫停。只有杭州市自2009年4月啟動車改,一直堅持至今。
我國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多年,如果説當初“摸著石頭過河”發揮了重要作用應予肯定的話,那麼今天大概就不該再把它當做靈丹妙藥了。基於此,公車改革究竟是首先搞好頂層設計,還是讓地方繼續“摸著石頭過河”,大概需要國家高層認真思考和做出決斷。否則,像溫州和中牟縣這種缺乏外部監督、賤賣公車式的改革,將會造成大量國有資産流失,若再出現反覆損失就會更大。(侯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