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浙江省瑞安市一家酒店在《瑞安日報》刊登了一封致歉信,就市政府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指導工作時,(星豪)酒店“沒有積極配合”道歉。對此,瑞安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施巨耀對記者稱,該酒店是因為市民投訴高考期間擾民被查處,結果在查處時態度過激而被要求道歉的,但這封道歉信“調皮了”,需重新道歉。酒店負責人表示,自己“沒有文化”,將會重新道歉。(6月13日《南方都市報》)
酒店向市政府辦公室道歉,道歉原因是寬泛的“沒有積極配合”,不能不讓人産生曖昧聯想,這其中是否隱匿著不為人知的故事?好在相關人員很快作出解釋——《瑞安日報》副總編輯林錦武和瑞安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通過不同方式,詳述了事情基本的來龍去脈,原來該酒店因為擾民被查處,被要求道歉,“故意鬧起來,調皮了”。
這番解釋具有以正視聽之效,迅速矯正了網友的聯繫“誤區”,但仍存不少疑團。
酒店為何要向市政府辦公室等部門而不是公眾道歉?該酒店自今年4月開業來,店內設的卡拉OK包廂噪聲擾民,且時常營業至深夜,影響周邊群眾的日常生活。按説,受到傷害最深的應是周邊居民,酒店最該向居民、向公眾道歉,卻選擇向政府部門道歉,依然讓人産生聯想。
市政府辦公室等部門是不是也該向公眾道歉?報道稱,該酒店未經文化、工商、環保、消防等部門審批,屬擅自經營,在營業過程中産生的噪聲,也未經任何隔音處理。試問,這樣的酒店為何能夠存在,執法部門是否涉嫌失職?而且,從4月份開業到6月初道歉,長達一兩個月時間裏,周圍居民多次打市長公開熱線投訴擾民,為何一直沒有效果,市政府辦公室、執法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基於此,市政府辦公室、執法部門理應為工作不力向公眾道歉。
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執法,有權力要求酒店道歉嗎?酒店擅自經營,應依法予以關停。監管噪聲,我國有《噪聲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也明確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門可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顯然,執法部門應該依法對酒店處理,是關停,是處罰還是批評教育,完全應根據現有制度,卻無權逼迫酒店道歉。
令人擔憂的是,瑞安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施巨耀已經表示,該酒店的道歉信沒有誠意,容易給人造成誤解,所以酒店必須重新登報道歉。一句“必須重新登報道歉”,讓人不無寒意與懼意,強摁的道歉還有意思嗎?酒店被依法處置,就是它的承擔,並未額外承擔道歉的法律義務。如果權力耍起橫來,這與酒店當初的蠻橫有何區別?
一封模糊的道歉信,讓我們看到了酒店的“調皮”,而從公眾的另類解讀中,也能看出公眾對權力存在“誤解”,這種“誤解”來自一些政府部門確實不夠檢點。最關鍵的是,無論是市府辦還是執法部門都應該恪守權力邊界。(秦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