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的《揚子晚報》報道了一樁“葫蘆案”——近日,江蘇泰興的潘先生送親戚到南京機場搭乘飛機,抵達機場時親戚為了表示謝意,在車上放了過路費和油錢共650元,這一幕剛好被“抓黑車”的稽查人員看到,潘先生被處8000元罰款。對此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客運交通運輸處表示,潘先生無營運資質,雙方有收費事實,此次執法于法有據,程式合法。
記者對此事展開了詳細調查,設計了一些涉及潘先生與其親戚生活圈交集的問題,二人回答吻合,可以證實是親戚關係。但客運交通運輸處回應,只要符合不具備客運資質且涉及金錢交易兩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為黑車,並表示“每一件事情背後都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這是情理;但是法律因不同的情理而在執行過程中有所偏差,那法律執行力就大打折扣,形同虛設了……如果因為親戚乘駕就不處罰,那就是對被處罰的其他黑車司機的不公平。我們要是考慮這種黑車經營背後的種種背景,那我們就沒法打擊了”。
這話説得實在是太有才了!執法部門當然有權執法,法律當然要被執行,但執法也要考慮法律的本意,執法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到這個案件,沒有運營資質、金錢交易只是執法人員看到的表像,表像一定是真相嗎,看到的就一定是事實嗎?從記者調查的情況來看,二人確是親戚,潘先生只是到機場送親戚,而不是來運營的。至於“金錢交易”,一個人給另一個人錢一定是有所交易嗎,更別説二者還是親戚。如果正好是之前拿了錢用臨走時還給對方,執法人員也要據此抓人嗎?換句話説,你抓人家、處以罰款,前提必須是人家確實違法了,如果人家壓根就沒違法,你卻拿著違法要件往人家身上套,還説套不牢就會讓法律大打折扣,套不牢就是對其他違法者不公平,這邏輯上説得通嗎?若如此,豈非以後只要有人在機場門口下車時掏了錢,執法人員就可以上前理直氣壯地説:不管你有沒有違法,我都得執法,不執法法律就沒權威了。
退一步説,就算潘先生看起來符合了執法人員口中那兩個黑車要件,就不需要進一步調查了嗎?是不是親戚關係有那麼難判斷嗎?我説一個人是我舅舅,起碼得知道他叫什麼、有沒有孩子,我舅媽叫啥,這些執法人員是否問過呢?如果我跟我舅舅的答案一致,從證據學上説很大程度上已經能夠證明我們的親戚關係了。如果執法人員還不放心,大可以再根據我們提供的證據去做進一步的調查和核實。怎麼能不分青紅皂白就罰錢呢?這根本不是執法人員口中不能考慮和顧及的所謂“每一件事情背後的不同背景和原因”,而是執法者應該搞清楚的案件的基本問題,更何況這些問題決定著案件的定性,甚至決定著這到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案件。
不考慮具體問題、不做深入調查取證,就要罰款8000元,如此執法是不是太機械,也太草率了?這究竟是在打擊黑車還是隨便找個理由就要罰款收錢?
如果黑車都是這麼“歪打不中”的,我實在不敢想像打擊的效果會如何?如果執法者都是這般素質,我只能提醒公眾,有什麼錢上的事兒還是家裏解決吧,千萬別在下車時掏錢,否則後果會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