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國土資源部、廣東省政府在深圳宣佈啟動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綜合試點。據悉,國土資源部和廣東省政府已經批復《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根據透露出來的資訊,在這次改革中,小産權房有望按照“依現狀、依改造”等路徑確定産權。建立在宅基地上的集體産權房,擬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在“房地合一”體系內,探索房地權利分離條件下的管理制度,探索土地權益書、作價入股等補償模式等,破解確權難題。
對此,有媒體將其解讀為深圳有望對小産權房加以確權使之合法化。如此解讀有一廂情願之嫌。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對小産權房的態度都十分明確,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産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國土資源部在去年11月發佈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就明確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今年2月,國土資源部再次提出選擇小産權房問題相對突出的城市,開展小産權房的試點清理工作,要求不得借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發證之際,對小産權房趁機發證。事實上,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綜合試點工作只是我國依法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種認為深圳的改革是要對小産權房“開禁”的説法顯然沒有依據,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呼籲對小産權房“開禁”的觀點有一種流行的説法,即“堵不如疏”,與其讓小産權房開發建設交易暗中進行,遊走于法律的邊緣,導致諸多小産權房存在建築品質無保障、配套不全和消防、環保、治安隱患等問題;不如徹底使其合法化進而再以法律規範之。但所謂“堵不如疏”對小産權房大“開禁”的做法,無疑是對法治的嚴重破壞,讓違法者最後都佔了便宜,那麼這個社會誰還守法?
對“小産權房”開發建設交易到底堵得住堵不住呢?我認為,國家若真想堵是堵得住的。首先,應真正剷除小産權房開發建設銷售者與行政權力勾結後者庇護前者的土壤,加大公共執法的力度,提高其執法的有效性;其次,糾正阻止、處理小産權房開發建設單純依靠行政執法甚至刑事司法的思路,應引入“社會執法”和“社會制約”機制,授權與小産權房開發建設銷售者有利害關係的同業競爭者及一些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再次,立法應進一步明確規定任何人為他人設計、施工建設工程,均必須審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用地和規劃審批手續,凡他人不具備合法的用地和規劃審批手續,即為其設計、施工建設工程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必須承認,解決現已開發建設完成特別是已實際銷售給廣大購房者的小産權房問題確實非常棘手,這是違法開發建設交易小産權房者給國家和社會出的一道難題。對這類小産權房嚴格限定條件加以確權使之合法化是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如購房者符合保障房申請條件的,按經濟適用房確權;購房者不符合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在購房者補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且對開發商、銷售者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後,按商品房確權。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應太低或僅具有象徵性意義,對開發商、銷售者施以行政罰款等責任更不能太輕,因為如此均不能威懾違法行為和促使人們敬畏法律。
當然,我們很有必要進一步探究小産權房的成因並尋求治本之策。小産權房的最主要成因是我國城鄉土地利用規劃制度不合理(土地徵收補償的標準相對較低也是其成因之一)。小産權房被大量興建於原來我國城鄉土地利用規劃劃定的耕地等非建設用地之上,而我國現行城鄉土地利用規劃有以下不合理之處:假設有一宗位於城市郊區的集體土地被規劃劃定為基本農田,而另一宗位於相鄰地段的國有土地被規劃劃定為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這實際上賦予一部分土地權利人利益,而剝奪了另一部分土地權利人追求利益的要求。如果今後我國能夠建立城鄉土地利用規劃利益損失補償機制,將使那些因貫徹我國城鄉土地利用規劃並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而犧牲利益的農民得到足夠的利益損失補償,這就可以有效抑制他們産生違法流轉集體土地的衝動。現在國家給予他們的農業補貼,相對於他們違法流轉集體土地開發小産權房獲取的利益回報太微乎其微。如此或許找到了小産權房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