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雖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目前生活不能自理,連治病的錢也沒有著落。香坊區城管局第二清潔中心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
從事了20年的環衛工作,獲得無數榮譽,在崗發病卻陷入無錢治療的困境,張志娟的遭遇再度指向工傷認定的制度正義,也讓人重新審視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執法理念。在網路上,“人沒死不算工傷”的標題引起了網民的強烈質疑。不過實事求是地分析,這種解釋或許難稱“無稽之談”。
現實生活中,上班期間發病能否認定為工傷,歷來爭議頗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不難看出,工傷的認定更強調當事人遭遇的事故、意外傷害或職業病,而對一般崗位發病則以死亡作為工傷條件。
如果對上述條文作出限定性的從嚴解釋,那麼“沒死不算工傷”就有幾分道理。但回歸到工傷保險的設計初衷,保障因工作遭受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合理分擔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權益風險,這應當是首要目的。本著這一目的,對工傷認定也需要以人本主義的立場作出寬鬆解釋,進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弱者權益。
不可否認,像高血壓、腦溢血這類病,發病原因和發病時間很難確定,現行制度也沒有按工傷處理的規定。這種立法上的缺憾有待進一步完善。不過根據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精神,勞動者在發病前,有連續加班加點工作的具體情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疾病發展並造成全殘的,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可見,對於工作期間發病是否構成工傷,關鍵要看發病與工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張志娟從事的是重體力勞動,當日累計工作時間已超過12小時,其發病顯然與過度疲勞有關,完全可以比照工傷待遇處理。
工傷認定是個複雜的問題,立法上的界定難免挂一漏萬,此時,執法者的解釋往往決定著勞動者權益的實現。有的地方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解釋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有的則本著“從嚴”的原則作解讀,不同執法理念,反映了一個地方對勞動者權益尊嚴的保護程度。近年來,將工傷範圍擴大和認定寬泛幾乎成為世界趨勢和潮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執法中就工傷認定作出更合乎立法意圖的寬鬆性解釋,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也能更好地體現勞動者利益優先的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