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女性産假更要落實權益保障

時間:2012-04-20 10:32   來源:法制日報

  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産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産假待遇(4月19日《京華時報》)。 

  延長女性産假,並對懷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勞動強度、勞動時間、産檢等事項作出相應規範,雖然只是數字上的細微表化,卻體現了國家對女性生育權的重視,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 

  女性因其特殊的生理特徵,在懷孕、生育期間身體極易受到損傷,理應得到特殊照顧。國家對於女性産假的規範,對解決女性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保護其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延長女性産假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七條的規定,這可以看作是對女性權益保護法規實現與國際接軌,體現了進步意義。不過就目前而言,對女性權益保護法規的修改固然重要,但更為關鍵的一點在於,對於權益保障的全面落實,需要自上而下形成強有力的執行力。如果落實方面大打折扣,不僅會造成政策資源的浪費,也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以女性權益保障方面的法規為例,我國曾出臺和制定了多個法規進行規範。1988年9月,我國發佈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首次對女性在勞動方面的保障進行明確規定;1992年10月我國正式施行婦女權益保護法,對女性的權益進一步昇華,上升到法律的層面;1995年1月正式實施的勞動法,加強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其中第七條單列為“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對勞動強度和女性産假都進行了明確。 

  法規不可謂不多,但就落實情況而言,卻並不理想。據人保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民營企業吸引了全國大約90%的就業,也就是説,大多數育齡婦女就職於民企。相對於國有企業而言,女性權益方面擁有更多的保障。而對於絕大多數民企來説,政策法規的落實常常遭遇“棉花拳”,監管的缺失和處罰力度的疲軟,大部分女性別説享受産假,連生育期間請假都難以實現,甚至出現女性一懷孕、生育,其就面臨被辭退的現象。雖然過去的法規沒有明確處罰細則,此次《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如違反條例規定,將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看起來這是對女性的保護,但無形之間也會增加女性就業的門檻,那就是將導致企業可能拒招女工,女性就業將會面臨更激烈的競爭。 

  因此,延長女性産假雖然是好的舉措,但反觀當前法規的落實情況,相關部門更應完善配套的監督處罰機制,必須動真格、出重拳,使違反的企業或個人受到法律嚴懲,更有必要讓其“流血”、“叫疼”。只有使各種政策法規得到全面落實,才能真正保障民眾的各項基本權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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