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項城市在該市廣場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會上,政法部門依法對41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法院還公開宣判了10名被告人,以震懾犯罪。(《大河報》4月5日)
這樣的公捕公判大會,近年來媒體時有報道,地方上的本意無非是想通過示眾這種方式彰顯其破案成果,震懾犯罪。但是,將嫌犯五花大綁的示眾之舉顯然已經超出了正常的執法尺度,背離了現代執法理念,因為綁的雖然是犯人,但痛的卻是法律。
首先,《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1—03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但河南項城警方的執法方式顯然不那麼理性、平和文明,比如為何非要對嫌犯“像穿螞蚱似的”的五花大綁在一起?在筆者看來,這無疑暴露了執法人員人權保護意識的淡薄,甚至在潛意識中不乏對嫌犯的人格歧視,或者還有借機羞辱之心。
其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是説,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只有經過法庭正義的審理、判決之後才能定性,而將犯罪嫌疑人帶到人山人海中讓人“參觀”,這無疑是“未罪先罰”,是在帶頭知法犯法,更是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的違背。
還有,如此“五花大綁”還侵害了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更為嚴重的是,將犯罪嫌疑人“遊街示眾”不僅侵犯了被示眾者本人的人格權,同時也傷害了其親屬的尊嚴,特別會對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産生負面影響,甚至還會引發一些其他社會問題。試問,如果用有悖憲法精神的手段,對待一個嚴重違反社會秩序的人,那麼這個社會又跟這個罪犯有什麼區別呢?
近年來,我國公安機關從命明令禁止遊街示眾,看守所取消在押人員“抱頭蹲地”的做法,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給其戴上“頭套”等,點點滴滴細節改善,這都是對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中心的現代執法理念的彰顯。但遺憾的是,許多改善和進步仍停留于部分地方公安機關的自覺自發行動上,並未納入通行全國的執法規範,河南項城警方的做法就説明瞭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