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公共資源收益全民共用,首先要讓公共資源真正姓“公”。
公共資源姓“公”,看似沒有疑問、更不需要確認,但一段時期以來,不少地方、不少領域,公共資源被少數人佔有、使用、處置、專享收益,公眾或被排除在外或毫不知情,公共資源不再姓公,而是改姓“私”、姓“富”。
西湖、洱海這類傳統的風景名勝是公共資源吧。但就是這些本應供公眾休閒遊覽的場所,其中一些核心景區一度被圈起來出租出售,建起動輒消費上萬元的高檔餐廳、總價近千萬元的高檔別墅。普通人當然消費不起,即使想去見識見識、轉一圈都會被拒之門外。成為富人“後花園”的公共資源早就改了姓,何談共用?
故宮博物院這類世界級的文化遺産是公共資源吧。但誰曾想到,立著“不開放”牌子背後的神秘禁地竟然變成豪華的“私人會所”,供某些至今仍很神秘的名流在其間享用。普通人欲購票欣賞而不得的文物古董,只是少數人消費時的華麗背景。這種公共資源又怎會姓“公”?
更不用説,繁華都市的人行道和自行車道被大量佔用,不經商議即出租給商家,收益更不知用向何方。某些機關幼兒園享用數千萬元的財政補貼,只供少數公務員享用,其他人想進要交數萬元的贊助費。壟斷央企一邊給自己發高薪,一邊找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上繳更多紅利。國有銀行非但不繳紅利,還一度向養老賬戶、公共事業繳費賬戶收取大量管理費用。類似的事情多了,連公眾自己都會不自信——公共資源真姓“公”嗎?説公共資源共用是不是咱老百姓要求太高、不切實際?
説到底,這類不合理現象的出現正是公共資源“公”的屬性沒有明確,繼而在公共資源的操作運轉中缺少相關的制度保障。
當然,公共資源有許多種。有些不宜經營賺錢,重在讓多數人無條件地享有,有些則有必要進行市場化運作尋求高利潤。有些需要政府的基本投入以維持運轉,有些則有必要引入投資者做大做強。公眾所期待的公共資源共用,決不是要把所有的公共資源賣了大家分掉。公眾也明白,不同的公共資源應有不同的運作和分享方式,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理想化。但是,不論哪種運營方式,公共資源應明確“公”的屬性,在此大前提下討論問題。
明確公共資源姓“公”,意味著評判公共資源使用是否得當,應把公共福利放在首位。某處風景名勝究竟是讓公眾直接享用好,還是通過市場化運營比如租出去搞酒店、餐飲産生收益再進行二次分配好?如果要市場化運營,是全部參與還是局部進行?所取得的收益,多大比例屬於管理者、多大比例由公眾分享?很多領域會産生類似爭論。這就要在決策前多聽取公眾的意見,增加公眾的話語權,優先保障多數人平等參與、享有的權利。
明確公共資源姓“公”,還意味著目前承擔管理功能的有關部門、機構,其決策權、支配權是有限的,不能任意處置所受託的公共資源,更不能把公共資源變成給單位或個人謀利的工具,損害公眾利益。其管理公共資源的邊界,應更加清晰;履行管理職能的程式,須加以規範;所獲取利潤的使用和支配,更要透明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公共資源被少數人佔有,讓公共資源“公共”、“公益”的特性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