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4年前,廣州六二三路36戶被拆遷居民為支援舊城改造,與政府屬下公司簽訂了3年回遷的協議,卻因爛尾與規劃變更等,不僅無法按合同約定回遷,甚至連其同意的異地安置也遙遙無期。拆遷戶們以每月數百元的臨遷費蝸居在出租房。
24載光陰,對於這些拆遷戶是什麼概念?是一代人已經長大成人,是黑髮人等成了白髮人,是白髮人未能住上安置房就已離世。被拆遷而蝸居出租屋又是什麼滋味?是無家可歸而欲哭無淚,是眼看著城市的繁華艷麗而黯然神傷。
追根溯源,有人找到了一些歷史原因,諸如拆遷案發生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法律法規不健全,很多政策有漏洞。不能説此言毫無道理,但既然回遷有合同約定,履行法定責任的還是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怎麼能任由樓盤爛尾20多年,而政府責任也跟著“爛尾”20多年?
可以相信政府及其公司最初都不願違約,也肯定遇到一些棘手問題,如規劃修改而殃及拆遷戶回遷。但仍需叩問:工程爛尾與安置久拖不決,為什麼沒有拿出具體措施監管、及時補救?政府不斷變更規劃,“住宅用地”變為“道路用地及市政建設用地”而讓拆遷戶回遷願望破滅,這完全是行政行為,為什麼卻不顧及拆遷戶的正當權益而讓市民承受不該承受之痛?這些疑問,豈是“貨幣補償拆遷戶不滿意”等輕飄飄的理由可以推脫卸責?
于情于理,居民支援城市建設而拆遷不應換來如此不堪境遇。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這批拆遷戶的哀怨已經不能再充耳不聞。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不能搪塞,是開發商的責任就要算到開發商的頭上,不能讓拆遷戶懷著孩子搬離至有了孫子仍居無其所等悲情痛感綿延不絕。
堪憂的是,拆遷24年未能安置一案僅是過去廣州拆遷混亂的一個縮影,尚有的拆遷爛尾案也不僅這一例。僅房管部門在冊的就有141宗“爛尾地”,至今尚有80宗2萬多人未能安置。時至如今,若還將爛尾之由簡單推給政策法規不完善之類的“歷史原因”而任其拖延,還以拆遷市民無處安身的代價為政府與開發商的責任埋單,其傷害的就不僅是拆遷的市民,還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事實上,一些拆遷爛尾案表面看是開發商違約,但背後往往涉及行政機關違法違規、規劃隨意變更及對開發商責任追究不力等等。雖然廣州已有“全國首創司法途徑解決爛尾安置”的先例,部分拆遷爛尾案因此得以了結,但依然存在的難題應當設法儘快破解以紓解民怨。
而面對城市管理曾經或依然存在的亂象,更應加以正視及深刻反思。諸如:城建規劃制定如何依法依規徵詢民意,一開始就以保障市民正當權益為先,不與民爭利,避免留下後患?規劃方案實施如何捍衛其剛性原則,避免被利益裹挾朝令夕改而禍及無辜市民?政府能否成為公共權益的代言人,對財大氣粗的開發商加以鉗制,以抑制“老賴”為所欲為?如何避免行政機關在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等等,都是不容漠視的現實課題。(洪 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