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在3月19日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指出,公共服務可適當交給社會組織承擔。他強調,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積極支援發展社會互助團體和組織,鼓勵企業、團體、家庭及個人開展社會互助和慈善活動。
社會組織是有效的“減壓閥”和“穩定器”,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補充力量。讓社會組織適當承擔公共服務責任,不僅是政府管理思維創新,更是公民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有效推進社會互助的實現,至少還有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是完善註冊機制。在中國,社會組織的註冊門檻較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這就意味著註冊一個社會團體,需要有民政部門和主管單位“兩個婆婆”同意。在常規操作中,一些主管單位大多對申請挂靠的組織持謹慎態度,這導致大多數社會組織無法完成註冊。
數據顯示,我國正式登記的社會組織有45萬家,備案的社區組織有25萬家,實際存在的有300萬家左右。有200多萬家處於“非法狀態”,註冊艱難可見一斑。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去年曾表示,民政部門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履行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一體化職能。這被看作是為社會組織鬆綁的一個前兆。目前,保證這一構想的落實,破解其他類型社會組織的註冊難題,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次是強化監督管理。目前中國的社會組織大體可以分為兩類:自上而下的半官方組織和自下而上的民間組織。前者運作相對成熟,影響力也大,不過透明度不夠等問題突出。後者大小不一、參差不齊,亟須扶持和引導。怎樣規範數以百萬計的社會組織,並進行有效監管,是擺在相關部門面前的一個大課題。
再者是資源整合如何實現的問題。眼下的情況是,數以百萬計的社會組織各自為政、重復活動、交疊覆蓋,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可通過適當合併、劃分區域,鼓勵競爭,有效整合這些社會組織的資源,提高它們的運作效率和運作水準,並解決政策扶持方向規劃、資金投入分配等問題。
在一些歐美國家,社會組織對社會發展的推動和影響,已經比肩政府和企業,成為社會政治、經濟、環保等領域的第三支柱。國情不同,愛心如一。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民間慈善力量的強大與堅韌令人震撼。這説明中國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參與公共服務的意願日趨強烈,我們應該因勢利導,支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互助和慈善活動,讓它們承擔更大的公共服務責任,給社會組織更多的表達機會。(李思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