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晚報報道,近日,山東歷下正在研究對受侵害的警察設立“委屈獎”。據了解,警察在為自己維權過程,除了可以“幫自己人説話”外,尚無專門的警察維權法律法規。
的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民眾的誤解,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一貫以硬漢形象示人的警察就不能有變得脆弱的時候,所以在某些時候警察會感到鬱悶甚至很委屈,這些民眾都可以理解,可問題是,這能成為設立“委屈獎”的理由嗎?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了委屈就要通過金錢來補償,這説得過去嗎?
更何況,為了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可能受到的委屈,民眾早已經付出了補償了。我們花錢養著警察不就是為了讓他們給民眾服務的嗎?如果一點兒小委屈都受不了就要求民眾加錢,讓人看到的可不是警察的“忍辱負重”而是服務品質不過關,民眾是不是也該和一門心思和大家算賬的警察好好算算賬?
為什麼警察執法時會受委屈,為什麼執法行為不能得到民眾的理解與尊重,這顯然是較受委屈本身更值得警察思考的問題,看現在這個意思,很顯然,警方並沒有對這些問題給予應有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把“委屈獎”作為救命的稻草,難免讓民眾産生花錢卻治不了病的顧慮。更何況,我們也擔心,一旦真的設立了“委屈獎”,無疑是給警察發了一件御賜黃馬褂,穿上之後受委屈也就由壞事變成了好事,就算是警察不至於主動找氣受,但是還能認真琢磨琢磨民眾為啥給自己氣受嗎?
這話又説回來了,警察受了民眾的委屈還能用“委屈獎”來彌補,民眾受了警察的委屈又該如何?很顯然,在警察越界執法還時有發生的時候,後者比前者更值得關注。啥事都得有先有後,在民眾還沒有足夠的依仗避免警察讓我們受委屈的時候,警方卻先想著怎麼安慰自己受委屈的心,這顯然是有點兒本末倒置了。無論如何,警察的“不委屈”不能以民眾的“更委屈”為代價,所以,這樣的“委屈獎”太超前了,還是等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