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求愛不成,合肥某中學一名17歲的中學生陶某竟然強行闖入民宅,將汽油潑向16歲的少女周岩,並點起打火機將其燒成重傷,或致終身殘疾。此後,傷情鑒定遲遲未做,女孩的醫療費用遭停止支付,嫌犯要求取保候審,幾乎將受害人家庭逼上絕路。(本報今日14版報道)
由於行兇的陶汝坤母親是安徽省合肥市規劃局某處處長,父親就職於安徽省合肥市審計局,陶汝坤被輿論稱為“官二代”;同時陶汝坤太過兇殘,造成的後果太過惡劣,因此又被稱為“最狠官二代”。對此,有評論者認為,不宜給陶汝坤貼上“官二代”的標簽,説是把這個案件完全貼上一個“官二代”的標簽,有些牽強了,更不利於通過司法途徑客觀、公正地去解決問題。讓案件回歸案件,相信法律的最終裁決。那如果需要探討的話,就是一起青少年教育失敗的典型反面教材。
不用説,“官二代”“富二代”是目前社會上的一個貶義詞,這裡的“二代”們有這樣兩個相互聯繫的特點:一方面,他們靠著父輩的條件,享有社會各方面的特權,擁有社會最大量的財富,處於高人一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他們又缺乏起碼的道德水準,依靠父輩的權力和金錢,在社會上為所欲為、橫行霸道,成為危害社會、禍害百信的紈绔或衙內。符合這兩條,就屬於老百姓眼中的 “官二代”“富二代”了。這裡的兩個條件都必須具備,而不只是其家庭出身的具體描述。比如,一個官員或富人的子女如果是靠自己的努力而有所成就,同時其道德和業績都為社會所公認,人們是不會把他們稱為“官二代”“富二代”的。
那麼,什麼樣的官員子女可以稱為“官二代”?這裡並沒有一個規範的標準,只是公眾對某個具體人所幹具體事之後的感覺。不贊成把陶汝坤貼上“官二代”的標簽,理由是因為這就是一件青少年因為戀愛關係發生的傷害案,這當然有一定的正確性,因為所謂“官二代”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法律上只講犯罪嫌疑人,只講加害人和受害人,當然不會去管當事人的身份。在法律面前,我們確實不必去區別是否“官二代”。而且,因為戀愛不成而行兇,這種案件哪一個社會都有,哪一種人也可能犯下這個罪,兩個農民的孩子也會發生這種案件,與是否官員的孩子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但是,法律面前沒有“官二代”,並不等於社會沒有,也不等於老百姓眼中沒有。可以説,“官二代”是一個解讀社會的名詞,運用它確實就能解讀一些社會現象。我們怎樣判斷陶汝坤能不能稱為“官二代”犯罪?標準就是看他的犯罪與父母的權力有沒有某種聯繫,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問題,我們就會發現,陶汝坤的犯罪與父母的權力是有關係的。第一,看到自己滿意的姑娘就強迫人家嫁給他,這正是強權無法無天的表現,最遲可以追溯到宋朝的高衙內,可見與官是存在關係的;第二,正是由於權力的霸道,才敢於採取兇殘的手段,因為他覺得自己父母當官,被關一個星期就能出來,甚至還能讓周家人等死。第三,這一切並不是陶汝坤的妄想,事實上,就在案發之後,其父母就發揮了權力作用,以醫療費要挾對方同意取保候審,醫療費難道不應該由陶家全額負擔嗎?總之,案件發生就是與父母的權力有關,而且現在還在運用權力。
這樣看來,説陶汝坤是“官二代”,並不是亂貼標簽,而是實事求是、實至名歸。至於説,貼了“官二代”的標簽就不利於司法公正,這是沒有道理的。我的看法正相反,對於利用權力干擾司法公正的,就是要貼上“官二代”的標簽,引起全社會的憤怒和關注,提醒公眾加強輿論監督,才能防止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