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扔進營業廳:執法不能以惡制惡
時間:2012-02-13 08:46 來源:新京報
執法者要以合法的行為去糾正、教育違法現象,而不能以惡制惡,以違法違規“糾正”違法違規。
據媒體報道,日前,在河南鄭州市中原區,城管將約30袋建築垃圾扔進該區一家聯通營業廳裏,迫使正在營業的營業廳不得不暫時關門,正在辦理業務的顧客也不得不退避三舍。
據稱,這些城管是在“執法”,他們在“垃圾事件”發生後,送來了一紙《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理由是該聯通營業廳在裝修時産生一些建築垃圾未及時清理,而那些“送貨到府”的垃圾,正是為了提醒聯通營業廳“改正”。
裝修時産生建築垃圾理應及時清理,這個道理誰都懂,城管就此責令整改,也是職責範圍所在,也無可厚非。然而之所以要及時清理建築垃圾,目的是避免這些人為産生的廢料污染環境,妨礙市民,破壞正常社會秩序,而城管們在“執法”過程中將這些原本棄諸街角巷隅的建築垃圾,在中午營業時間扔進正在辦公、顧客聚集的營業廳,兩相比較,污染環境、妨礙市民、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程度,究竟哪一個更大,恐怕不難得出結論。
城管方面的做法,把原本有道理的事做成了沒有道理,這種“執法”不論動機如何正當,理由何等充足,效果都只能是惡劣的、適得其反的,既不能讓違規者心服口服,也不能給社會、公眾帶來良好的效應,反而加深了民眾對於城管霸氣和無理的印象。
執法本身沒錯,但執法的基礎是“法”而不是“執”,也就是説,執法者自己首先要依法、守法,要以合法的行為去糾正、教育違法現象,而不能以惡制惡,以違法違規“糾正”違法違規,要知道作為執法者,這樣做非但是知法犯法,甚至等於告訴公眾:垃圾並非丟不得,只要有和我一樣的執法權,就可以像我一樣把成袋的垃圾,在光天化日之下直接扔到人家屋裏。
很顯然,鄭州市中原區的這些城管,在所謂“執法”過程中只重“執”而不重“法”,只知道自己有權行動,知道自己可以通過使用手中執法權,迫使對方“改正”,卻不顧自己的這個“執”是否合法,是否正在以更嚴重、影響更惡劣的違法舉措,去糾正、制裁一個相對較小的違法舉措。
針對這起有“執”無“法”的“執法”,是不是也該給那些大白天往營業廳扔成袋垃圾的“執法者”發一張同樣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督促他們同樣把自己製造的垃圾清理乾淨——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陶短房)
編輯:樊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