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公共治理之困

時間:2011-12-21 13:30   來源:法制日報

  網際網路創造的部落格技術,讓每一個人都能享受到傳播與自由發表個人見解的權利,這對傳統傳播方式帶來顛覆性革命。當部落格如此廣泛地影響到整個傳播形態以及公民生活時,其自媒體屬性所日益呈現出的公共化傾向,隨時可能突破原有的公共空間治理法則,讓現有的立法體系難以準確而有效地介入。在部落格的故鄉美國同樣也面臨這樣的困惑,日前美國俄勒岡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一名博主在部落格上發表的關於一家企業的言論屬於誹謗,須賠償原告250萬美元,就凸顯出法律介入自媒體所持的保守主義傾向。

  運營數個部落格網站的克麗絲特爾考克斯,因在部落格上指責黑曜石金融集團及其聯合創辦人在處理一起破産案時不檢點,而被控誹謗。雖然考克斯在法庭上稱部落格內容來自黑曜石金融集團的內部消息源,並援引俄勒岡州新聞保護法拒絕透露消息提供者姓名,但法院並未採納其意見,法官埃爾南德斯説,考克斯並不適用於新聞“盾牌法”,儘管被告自辯為“調查型博主”,稱自己是“媒體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隸屬於任何一家報紙、雜誌、書籍、宣傳冊、新聞機構、通訊社、新聞特稿媒體、廣播電臺或網站、有線電視系統。

  很明顯,司法的裁斷立足現有的立法體系,從實在法層面認定博主——即便是帶有公益性監督的博主,由於未受聘于正式媒體而不具有新聞記者的身份權利,也不在新聞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從而在自媒體與正式媒體之間劃出了清晰的界限。問題是,這種對正式媒體與記者權益的保守性捍衛,並不能改變美國蓬勃發展的部落格對公共空間治理所帶來的困惑。

  自1997年12月美國一位IT科學家巴傑首次使用weblog名字以來,部落格在美國人的生活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2005年美國一個調查機構發佈的《美國部落格研究報告》認為,在美國政治部落格最為流行,其後分別是生活部落格、科技部落格和女性部落格。政治部落格的最大特點,就是通過自媒體的方式積極構建出一個公共空間,並影響國家的政治走向和公民的政治生活。從1998年個人部落格網站“德拉吉報道”率先捅出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緋聞案,到2001年“911”事件使得部落格成為重要的新聞之源,再到2003年《紐約時報》執行主編和總編輯因“部落格”揭開的真相而下臺,及至美國總統大選中政治部落格的備受“寵幸”,部落格已經以獨立報道的姿態挑戰傳統媒體,並加速了美國傳播領域“傳統媒體(報紙、廣播、電視、雜誌等)——新媒體(網路)——自媒體(部落格)”的發展趨勢。

  不同於那些有著自身意識形態並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正式媒體,基於最普通公民意志體現的部落格,對政治和社會生活有著個人化的表達,他們最愛“揭黑幕”,並構建出一個極大的公共空間,這不僅加大了美國政府進行新聞控制的成本,也使法律調整的機制迎來挑戰。對於部落格的法律地位如何、博主是否屬於立法偏向保護的記者,在美國就已經爭論多年。本案宣判後,考克斯説這一判決可能對各地博主都有影響,“可能關係到在網際網路上發帖的每一個人”。那些認同博主屬於媒體從業者的人士,同樣表達出了深深的憂慮。

  當然,從個案意義上分析,法庭對考克斯的判決所凸顯的司法保守主義傾向,乃是基於案情與維護現有立法體系的事實與價值考量。在美國,新聞“盾牌法”向公認傳統媒體的記者提供法律保護,通常情況下免於誹謗指控,也有權不透露消息來源,這是遵從憲法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極度保護思路。但是很明顯,這種憲法價值並不能無限制地延伸到所有的資訊發佈者,即便部落格的發展已經深刻改變了美國的傳播格局,對博主援引記者保護條款予以特別保護,無疑將會帶來更大範圍的網路秩序失范的危險。

  不難看出,美國司法對部落格的保守態度,其根源在部落格傳播方式的“不可控性”。部落格既是一個個性化自媒體,也是一個公共性自媒體,兼具個人和公共兩種特性。它雖然能夠構建一個公共空間,並作為公共媒介顯現出日益強烈介入社會的影響效果,但其源頭上的個人化也讓法律的調控産生複雜的矛盾心態。有美國媒體評論稱,這一案件説明面對新媒體帶來的轉變,美國不少法例遠遠滯後。目前美國有40多個州通過了新聞“盾牌法”,但其中只有部分州對法例進行了修訂,將新媒體如部落格、社交網路包含在內。即便如此,美國要想在立法上宣佈博主享有記者的特權,可能還要經過很長時間沒有定論的爭論與博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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