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河南省有關部門發出通知,要求一律停止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今後一些臨聘人員將不能參與執法,執法錯誤,執行機關應給予賠償。(12月8日《河南商報》)
2012年1月1日,我國《行政強制法》將實施,這似乎是河南規定“‘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新政的直接原因。但是,這個規定本身充滿諸多悖謬,頗值得拷問。
首先,當今還有“臨時工”這個概念的社會群體嗎?看看周圍,當然“有”!在一些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臨時工”始終存在。他們與“正式工”收入有天壤之別,且大多不簽勞動合同,沒有養老醫療保險。他們幹著單位裏的活,卻不是單位裏的人。一旦有些單位鬧出點“醜聞”,臨時工就會被用來做擋箭牌。
但是,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對所有勞動者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同工同酬……即從法律層面上説,“臨時工”概念早在1995年以後就該退出歷史舞臺、壽終正寢了。新《勞動合同法》也秉持、延續了這一立法精神。但為何在有些行政執法部門還存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上的社會群體?
其次,行政執法部門何來“臨時工”崗位?按照我國《公務員法》,行政執法崗位早已實行定崗定編和逢進必考制度。要有執法權,必先有行政執法資格和身份,否則,就沒有行政執法權。在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本來就沒有合法身份和行政執法權,現在,河南省再規定“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豈不是畫蛇添足?
第三,強調“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河南是首開先例嗎?好像不是。河南省出臺這個規定,起碼暴露出一個“秘密”,説明時下的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確實存在“臨時工”群體,而且也的確經常違法參與行政執法。
“臨時工”早該退出歷史舞臺,卻未退出;行政執法隊伍本來就不應該有臨時工,但卻存在;不得參與行政執法,在現實中卻屢屢參與……這些怪誕現象其實是環環相扣,一環錯了,環環有錯。
杜絕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釜底抽薪的做法應該是: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不雇傭“臨時工”;否則,執法隊伍雇傭“臨時工”,又不允許其執法,這本身就充滿悖論,而且也為臨時工被“突擊”或被裹挾參與行政執法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