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罰款不開票”僅僅是“手續沒有完善”嗎?

時間:2011-11-10 14:14   來源:檢察日報

  張某與網友見面後發生關係,因涉嫌嫖娼被西安市某派出所民警罰款8000元,並稱不開票據可只罰4000元,張某最後繳納了4000元。涉事派出所事後承認,這4000元罰款繳納時未開具票據,所長稱此事沒有問題,“就是手續這一塊沒有完善”(11月9日《南方都市報》)。

  和網友發生關係是嫖娼嗎?對此,筆者不無疑問。不過,由於報道沒有提供更多這方面的資訊,不糾纏它。

  關於這件事,所長的判斷是:“沒有問題”,但筆者認為問題不少、不小。

  讓我們對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看一看問題出在哪兒。

  第一,派出所有罰款4000元的權力嗎?

  張某最終被罰了4000元,這是雙方均認可的事實。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就是説,派出所罰款方面的處罰權,僅限于500元以下。罰款4000元,許可權不在派出所。

  第二,罰款應該當場繳納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確立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原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然,罰款也可以當場收繳,但僅限于三種情形:被處50元以下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

  前兩種情形,張某確定不符合;而從報道中張某家人當天送來罰款等情節判斷,張應是當地人,“沒有固定住所”這一條很可能也不符合。罰款為什麼要當場收繳?派出所應有一個解釋。

  第三,拘留咋就“免”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嫖娼罰款最高是5000元,民警口中的“罰款8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規定,對於嫖娼行為罰款,是對當事人拘留前提下的“並處”。而現在,只罰款不拘留,背離了法律規定,也讓人懷疑:莫非只有罰款才是一些人的執法目標?

  最後,罰款不給票據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所長認為“就是手續這一塊沒有完善”,但事實遠非這麼輕描淡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最後要説的是:對事不對人(為此隱去了派出所名字)地指出這些問題,是因為它們有一定普遍性;告別了它們,執法人員執法將更規範,百姓權益也將更有保障。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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