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門的傷殘認定,法院卻不認可,我該咋辦?”體內藏著3塊鋼板的湖南籍青年農民工梁立春遭遇了維權難。他在海南五指山一建築工地幹活時,不慎從5層樓高的井架上墜下傷殘。五指山市勞動部門鑒定為五級傷殘。但是法院不認可當地勞動部門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法院、省市勞動部門之間“互踢皮球”。
現實生活中,如梁立春工傷農民工流血又流淚的事情不難見到。
農民工傷殘維權難之痛令人深思。
農民工傷事故的原因多與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沒有受到專業培訓,企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夠有關。因此,從源頭上加強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更為關鍵。比如,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關注勞動者安全培訓、休息權利、工傷保護等等。
現實生活中,除了對農民工加強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以外,工傷事故發生以後,為農民工落實工傷待遇也很重要。雖然我們有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來明確工傷問題的解決,但是,在法律法規執行層面,我們還遠遠沒有做好。
有媒體報道説: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過90%的農民工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主動支付工傷待遇。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只能自己承擔傷害造成的後果,這對原本生活艱難的農民工來説無異於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傷,全家落難”。
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本是法律的嚴正要求。
但是,農民工存在流動性大,勞動關係確認難、時間長,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程式複雜的問題。而且,多數農民工就業技能單一,法律意識不強。為了保住飯碗,一些人即使明知用人單位違規操作,侵犯其權益,也只能忍氣吞聲,違心接受不辦理工傷保險,不改善勞動條件等霸王條款,冒險工作、超負荷勞動。與此同時,某些用人單位以影響發展和競爭力為由,也不願意交納工傷保險費。
為了確保職工安全權利,司法救濟這道防線不能缺位,法律不執行,就是一紙空文。應深入一線查處違規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工傷認定賠償程式,防止工傷職工維權無門的悲劇不斷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