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黔中早報報道,12歲女孩陳慧已在貴州省人民醫院待了近20天,她患的是胸椎後凸畸形病,被醫院告知要做手術,等到陳爸爸把高昂的手術費攢夠後,院方又説,不能做手術了,如果非要做,就要按照醫院出據的手術風險告知單,先到當地鄉政府或者主管單位簽字蓋章。
當地醫院的做法,有逃避醫療責任的成分,但更多的則是對時下解決醫療糾紛機制缺乏信任。醫院在給患者實施手術之時,為什麼要違背常理拉當地政府“作保”?其實他們看到的正是政府具有較強的社會資源控制能力和協調糾紛的能力。現在醫患關係不好處,一旦真“出了事”之後,有政府行政力量的介入,或能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但另一方面又恰恰説明,正常的或原有的解決醫患矛盾和糾紛的機制是“乏力”的。如:醫療事故鑒定程式的繁瑣亢長,醫療保險賠付領域的缺位與“推諉”,醫療事故鑒定組織的公信力缺失,醫療訴訟的成本高昂等等,不僅當事患者深有體會,同為利益對等方的醫院恐怕也感同身受。
所以,在醫療糾紛頻繁發生、相關解決和協調機制又很不順暢的情況下,當地醫院想出一個“讓地方政府簽字蓋章”的策略,絕非心血來潮。醫院做手術都有了“風險顧忌”,如何從根本上化解醫患矛盾,保護雙方的權益,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動動腦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