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決定將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體制,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管,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其行政編制分別納入市縣行政編制總額,所屬技術機構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由市、縣兩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
所謂“垂直管理”,是指“人、財、物、業務”垂直到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將職能部門的“烏紗帽”和“錢袋子”,從地方政府手裏收回到上級主管部門手裏。工商、質監部門的垂直管理始於1998年,當時主要是為了加強中央政令在工商、質監領域的權威,增加工商、質監的執法獨立性,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對這兩個領域工作的干擾。與稅務、海關、國土等先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一樣,工商、質監部門實行垂直管理以來,在增加執法獨立性、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實效;與此同時,一些部門原本存在的稅收流失、數據造假、生産安全等問題反而愈加凸顯,垂直管理模式面臨著日益突出的挑戰。
現在工商、質監部門取消垂直管理,還有一個旨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實際原因,就是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出臺後,地方政府需要對本地區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工商、質監部門繼續實行垂直管理,使得地方政府與工商、質監部門之間權力不清、責任不明,不利於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管與協調。食品安全監管涉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多個行政部門,如果工商、質監兩個部門繼續實行垂直管理,也不利於兩部門與衛生、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從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角度講,除海關、稅務等少數部門以行使中央層面(或省級)職能及其延伸職能為主,確需由中央(或省級)垂直管理外,大多數行政部門的職能主要屬於地方事務的範疇,在中央和地方的權責關係漸趨明確的穩定框架下,大多數部門都是不應實行垂直管理的,他們在履行職能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不能指望由中央(或省級)垂直管理來解決,而應當尋求在地方內部治理結構中得到解決。
以權力的來源劃分,地方治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的權力主要來源於上級和外部,稱為“外源型治理”;另一種模式的權力主要來源於基層和內部,稱為“內生型治理”。一個地方的食品安全監管,直接與當地百姓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關,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他們的權力如果來自上級和外部,未必能夠産生多大的責任壓力。反之,如果職能部門的權力來自地方內部和基層,由地方政府和百姓給他們的工作打分,他們就可望産生更大的責任壓力,在食品安全監管上更加盡心盡力。工商、質監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是一種權力由上而下運作的“外源型治理”模式,體現了傳統的管制思路;現在兩部門由垂直管理改為地方管理,採取權力水準運作的“內生型治理”模式,體現了現代的“善治”思路。
當然,取消垂直監管之後,人們難免擔心,工商、質監工作如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上級部門需要加強對地方工商、質監工作的指導和監管,政府、社會各方面也要形成治理合力,嚴防地方保護主義趁機反彈。從長遠看,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工商、質監工作的干擾,不能謀求重回垂直管理的老路,而只能在完善“內生型治理”上做文章,通過地方權力部門之間的協調製衡,以及公眾權利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從內部破除某些權勢部門和權勢人物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保護”。從根本上講,需要實行更廣泛的地方民主選舉和基層自治,強化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權力和司法機關的權威,鞏固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權利本位。
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工商、質監等政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履職,促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對食品安全等地方事務負責,對當地百姓的權益和福祉負責,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實現“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的目標。(錢永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