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公司的“紅名單”泄了垃圾短信的老底

時間:2011-10-20 13:56   來源:紅網

  據《人民日報》10月19日報道,垃圾短信漫天飛舞,治理效果不盡如人意。今年9月,廣州的一位手機用戶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騷擾,將電信運營商告上法庭,而被告方律師“把原告加入電信‘紅名單’便可收不到垃圾短信”的説法,説明垃圾短信遮罩處理技術其實早已成熟。

  “黑名單”我們聽説得多了,令人感覺很陌生的“紅名單”究竟是什麼呢?其實它的本質就是“重點保護對象”——在官司中,被告方律師解釋稱,接到傳票後,電信公司已經將原告列入一份“紅名單”,通知全體代理商不得再向原告發送廣告短信;並且,按照被告方律師的説法,“那份紅名單基本都是省領導、市領導等級別的人,原告能受此等待遇,可看出我們誠意”。

  原來如此!級別高、有身份的人可以免受垃圾短信騷擾,奮起告狀的用戶最終也得以享受如此待遇,電信運營商對他們有了足夠的“誠意”,可他們對普通用戶的“誠意”又在哪呢?

  根據新聞,早前,《人民日報》曾報道過垃圾短信治理的問題,運營商表示,“通訊權誰都有,我們不是執法部門,不可能在短信沒發出之前作出遮罩處理,而且目前的監控技術根本就達不到這一點。”如今的“紅名單”,徹底地泄了垃圾短信的底——電信運營商知道某些代理商在幹什麼勾當,他們也有辦法阻止代理商騷擾用戶,即電信運營商根本不是沒有技術對付垃圾短信,他們和代理商也不是各幹各的活的關係。可以説,“紅名單”這種赤裸裸“看人下菜”的怪異産物,已經足以證實電信運營商和代理商在同一條利益鏈上“合作”得非常融洽。

  電信運營商不必扯什麼通訊權,不必強調什麼無權遮罩垃圾短信。我們知道,人有開車的權利,但肇事逃逸被終身禁駕的人就喪失了這個權利;人有住五星級飯店的權利,但被限制高消費的“老賴”就沒有這個權利。這是因為,權利總有其邊界,而不是紙面上空談、脫離實際而存在的。通訊權也一樣,垃圾短信本來就在侵犯普通用戶的通訊權,對它還奢談什麼所謂的通訊權?電信運營商固然不是執法機構,可你在接到投訴甚至被告上法庭後,依然友好地和不良代理商保持合作關係,僅是通知代理商不向“紅名單”用戶發送廣告短信而已,這就是你“非不能也,不為也”了。

  當前,我國電信行業主要被三家國有企業壟斷,和壟斷企業談社會責任,不能僅僅依靠道德層面,還得進入制度框架。電信運營商既然要從正常的短信中獲利,那麼其就應該在垃圾短信上承擔足夠的責任。唯有這樣,電信運營商才不會挖空心思搞出什麼“紅名單”來,而會認真地在選擇代理商時保持謹慎,留心設置合作的“黑名單”。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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