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危重病人在手術前,醫院提出醫患雙方要簽個協議,要病人或家屬簽承諾書,並請來公證員公證,儘管有點煩,但我想大多聽醫生話的病人和家屬,本已打算在此就醫手術,是會接受的,否則咋辦?
《湖州日報》報道,湖州市中心醫院在該市率先推出醫療公證制度,受到社會關注。有不少人質疑,醫患公證,是醫院推卸責任還是緩解醫患雙方矛盾之舉?是專家所言的“‘小人’與‘君子’的協議”還是“生死狀”?但醫院表示,“我們只是在引導家屬一旦有糾紛應採取合法途徑解決,降低惡性事件的發生”。
公證,通常有財産、遺囑、合同等公證,後來有人時興“婚前公證”,我們也經常在螢幕看到彩票開獎和評選活動現場的公證,現在又出個“術前公證”,公證處又多一筆“生意”。在人們的印象中,公證即意味著對權利義務進行公平公正的約定;公證機關依法作出併發給民事法律行為人的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術前公證,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取決於被公證雙方的地位是否對等,這個很重要。
其實,從公證行為開始起患者就處在弱勢地位,公證員都是在向被公證的患者一方發問,並且發問內容一環緊扣一環,就是要患者或家屬承認是“自願簽署”、承諾“自願承擔醫療風險”,根本沒有就醫院要承諾、承擔什麼向被公證的院方發問。顯然,醫患雙方並不處在平等的地位,公證明顯偏向醫院一方的利益。
醫患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談何公平公正?試想,一個危重病人,自身已經性命難保,而家屬也只是一心想保命,想通過手術給病人以生的希望,在此精神、經濟多重壓力之下,只能唯醫院命是從,就如在“病危通知書”、原有的“告知書”上簽字,哪有心思細讀這些“格式合同”內容,更不可能考慮公證員“有沒有理解院方的話”、“是否慎重決定”、“聲明書所涉內容是否真實”等等那麼多問題。不就是走過公證這個場,就當多一道住院手續、多花些排隊時間。
至於有關專家表示,“術前公證等於把事後的醫療鑒定提前了……也是一種‘先小人後君子’的君子協議”的説法,似乎是一種混淆和誤導,術前公證與醫療鑒定完全是兩碼事。前者是醫患雙方協商,如果地位對等的話;後者是由權威第三方來鑒定醫療事故,完全排它性的。這種“先小人後君子”的君子協議,其實是將兩件不相干的事捆綁在了一起。
術前公證,不但家屬要簽承諾書,醫院也同時要接受公證員的發問,並簽署醫生承諾書,這樣的公證才是遵循法律真諦的。否則,且慢説“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