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外逃貪官,個案協商是個好主意

時間:2011-09-28 14:31   來源:法制日報

  原廣東省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因洗錢罪被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級法院判處入獄26年,其侵吞併轉移至澳大利亞的4000萬元財産已有3000余萬元收繳至國內。此案在業內反響強烈。9月27日《法制日報》大篇幅報道了此案,報道中特別強調指出,外逃貪官由澳方追訴只因無引渡條例。

  的確,長期以來,我國很多的外逃貪官不但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相反,靠著貪非法所得在外國過著花天酒地、奢侈享受的生活,這早就不是什麼秘密了。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有悖于我國傳統的“天理報應”的道德準則,動搖了人們對公理和正義的信心;另一方面也為那些腐敗者和意圖腐敗者樹立了一個作惡的典型,刺激了他們外逃的行為。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正如《法制日報》刊發的文章中所説的沒有引渡條例。

  所謂引渡條例,是指一國把在其境內抓獲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指控為犯罪或者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據有管轄權國家的請求,在條約或者互惠的基礎上,移交給請求國,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執行刑罰的一項國際司法合作制度。引渡條例建立的基礎是國際間共同打擊犯罪,維護正義的共識。但是由於意識形態等方面的爭議,目前與我國建立引渡條例的國家還不足30個,而且大多集中在不發達國家,真正意義上的發達國家只有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國。而即使是在這些有引渡條例的國家,想要順利地引渡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外逃貪官,也會有種種不可預知的觀念、制度以及操作中的障礙。所以在現實中,引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也就是為什麼一些貪官在事發後敢於外逃,而一些“裸官”在私下裏做著外逃的準備。

  打擊外逃貪官當然需要不斷擴大與我國建立引渡條例的國家範圍,但指望這個來解決貪官外逃的問題,幾乎是不可能的,由於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差異,引渡條約的談判過程是相當困難和漫長的。事實上,我國目前的反腐形勢已不容許用那麼多的時間讓我們的政府與各個國家一個一個地談、慢慢地談了。

  對打擊貪官外逃來講,個案協商比引渡條例更有效,通過個案協商,我們已經成功地從美國遣返了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從加拿大遣返了賴昌星。這次李繼祥在澳大利亞服法也是一個成功的司法協作範例。此案的不同之處在於李繼祥的整個刑事偵查、刑事審判、非法所得的追繳以及最後的服刑都是在澳大利亞進行的,中方提供了犯罪的證據材料。

  與司法引渡相比,國際間的個案協商更具有靈活性,也更容易達成共識,所以近年來我國在打擊外逃貪官上大多采用這種方式。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比打擊和懲罰犯罪,更具有普世價值的意義了,只要我們堅定了這一點,以此為最終目的,其實什麼都是可以談,什麼形式都是可以採用的。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是目前我國外逃貪官最集中的三個國家,但與我國都沒有引渡關係,余振東案、賴昌星案、李繼祥案為我國與這三個國家開展更加廣泛的司法協作、加強對外逃貪官的打擊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相信有了這些合作的基礎,勢必會對貪官外逃産生極大的震懾作用,為我國的反腐鬥爭注入新的力量。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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