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必須克制貪官外逃的示範效應

時間:2011-09-27 13:27   來源:法制日報

  據《羊城晚報》9月23日報道,原佛山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因洗錢罪今年9月中旬被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級法院判處入獄26年。此前,李因牽涉上億住房資金被挪用一案,外逃至澳大利亞已達8年。據悉,這是中國與澳大利亞警方聯手成功追訴外逃貪官的首宗案件。這次李繼祥被跨國追訴是中澳司法合作的成功範例,也是首次適用貪官所逃國法律予以刑事制裁的一個標本。因此,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同時,根據澳方的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組織有關證人在澳大利亞駐廣州總領事館進行了遠端視頻有效作證指控外逃貪官,為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所以,此案的示範意義不可小視,必將對潛逃在外貪腐官員産生更強的威懾效應。

  有關外逃人員及其資金等情況一直都被“淡化處理”,至今都沒有相關確切的數據報道。不過,即使沒有公開的數據,民眾卻依然堅信其中問題的嚴重性,也認為反腐敗形勢不容樂觀。因為已呈現規律性的現象表明,凡有貪腐官員外逃的,就一定伴隨著鉅額資金,特別是國有資産的外流。而且近年來,外逃官員的級別越來越高,廳處級幹部及國有企業、金融系統的高官日益增多,涉及的資産金額也越來越大,犯罪手段則也表現得越發巧妙和多樣。

  應該看到,官員外逃不僅使反腐成效大打折扣,而且還嚴重損害到我國的國際聲譽。有時,它會像瘟疫一樣,在腐敗官員的群體中形成示範效應。而所謂“裸官”,其實多半就是這種現象的前兆。因此,控制腐敗和防範貪官外逃,就成為比追逃和事後追究更重要的課題。惟其如此,中央政治局會議此前還專門審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通過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致力於控制腐敗和防範貪官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早在2007年1月就通過了反洗錢法,也已將貪污賄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違法所得,列入洗錢犯罪的“上游”行為範圍,並將公職人員的異常資金流動和資産轉移列入監控對象,社會輿論曾一度將這部法律視為懸在官員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2010年初,中央紀委、監察部宣佈了由國家的17個部級單位組建成立防範違法違紀公職人員外逃的聯席會議機制。可見,國家已經開始從以往較為注重追逃朝著更加重視防逃的方向在努力。

  事實上,外逃貪官數量是不是能夠得到精確的統計,或者實際卷走的資金額究竟是多少,也許並不那麼重要。關鍵是我們的相關機構和司法部門,是不是已經真正掌握了實情和應對的措施。

  貪腐官員外逃絕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牽涉到我國現行的幹部體制、監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規則、司法協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時,它們又與國資監管、洗錢控制甚至打擊地下“黑道”等行動密切關聯。因此,需要建立更為權威的機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統一指揮、統籌力量、協調行動。

  記得在多年之前,就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籲請制定統一的國家反腐敗法,甚至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向會議提交正式議案,希望將懲治和預防官員腐敗的行動常態化、法制化,進一步發揮職能機構的作用,通過更為積極的行政干預和司法活動,使對官員腐敗犯罪的控制、懲治,以及將追逃、追繳活動納入統一規範。一些學者也建議避開目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上某些難以逾越的障礙,建立民事優先賠償制度,通過獨立的法律程式對在逃官員提起訴訟,從而先行通過國際司法途徑,追回轉移在外的國有資産。應該説,這些建議都是很有見地並具有實質意義的。

  如果説,在多年以前,由於我國尚未制定獨立的反洗錢法,也沒有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迅速建立統一的反腐敗執法機構和相應反腐敗法律尚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礙的話,那現如今,對包括在逃官員在內的貪腐人員採取更為有力、有效的行動,時機應該已經成熟,也確實到了應當有更多實質性舉措的時候了。

  人們當然願意看到外逃貪官落入恢恢的法網之中,但更希望看到意欲出逃的官員受到制度的監控,希望完善的法治能夠有效阻擋國家官員步入貪腐泥潭的腳步。這或許正是李繼祥在海外受到刑事追訴給我們帶來的最好的啟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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