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釋 (三)》 (以下簡稱 《解釋 (三)》)近日生效實施,重點對 “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有網友認為,新法規出臺後,結婚前就得著手準備爭取經濟權益,包括談判房産的購買及産權歸屬、雙方的婚前財産公證等,並苦嘆 “這太傷感情了”。有人説,法律是現實的影子,其變動折射的是現實婚姻倫理的變化。請問, 《解釋 (三)》反映出怎樣的家庭倫理觀?婚姻觀念正在物質化嗎?
——解放網網友 維納斯之愛
答:從近兩個月媒體對 《解釋(三)》的討論來看,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第七條和第十二條,也就是有關離婚時財産分割上。不少人認為,新規只重物質,而忽略情感。這可能是對 《解釋 (三)》的誤讀。但毋庸置疑的是,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婚姻觀確實在悄悄發生變化。
近二三十年,我國的離婚率在直線上升,雖然尚未進入世界前十名,但已逼近離婚率極高的美國、俄羅斯。上世紀80年代之前,我國離婚率太低,嚴重束縛了人的感情,不是好事;今天的高離婚率則給下一代的成長帶來不便,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累贅,同樣不是好事。
離婚率怎麼會高起來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物質利益上 “這山望著那山高” 的風氣在滋長。有人説: “幹得好不如嫁得好。”有人説: “寧願在寶馬車裏哭,也不願在自行車上笑。”這明顯違背了 “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的基本原理。擇偶不是擇業,夫妻不同於同事。同事,你不喜歡他,可以遠著點。夫妻必須相愛。夫妻是正電子和負電子結成的穩定的原子,必須相愛才能守在一起。有了這愛,幸福指數就高。有了這愛,才能天長地久。因此,必須重申,婚姻的基礎是愛情。
近年來,拜金主義、利己主義的社會風氣在滋長,並影響到婚姻觀念。然而,金錢化的婚姻是紙糊的。魯迅先生曾經尖銳地批評,金錢化的婚姻是 “專一的賣淫”。金錢化的婚姻生活是很難過的。寶馬車固然不錯,但在車裏把眼睛哭腫了,還有什麼美呢?金錢化的婚姻更是脆弱的。他或她生意好的時候有錢, “很迷人”。但他或她生意不好,破産了呢? “愛錢不愛人”,很容易轉化成 “翻臉不認人”。人間的這類血淚史還少嗎?君不見有些富貴之人在公眾場合親密無間,殊不知他們在家裏常常是怒目而視。再不能讓 “男人賺錢後想和老婆離婚,男人賺不到錢老婆想和丈夫離婚”的現象蔓延下去了。
從明確離婚時夫妻財産分割等角度看, 《解釋(三)》確實是進了一步,也讓人們更加慎重地考慮婚姻家庭問題。但僅僅在法律中明確不動産等財産關係,對於穩定婚姻關係、治療當下婚姻中存在的 “物質化病”還是不夠的。
離婚率上升是世界通病,因此,許多國家開始注意到這個問題。他們的主要做法是提高離婚成本。比如,新加坡規定,婚姻關係不到三年的不得提出離婚。雙方提出離婚理由必須是分居三年。單方提出離婚理由必須是分居四年。感情是磨合出來的。這樣幾年下來,夫妻感情不好的也磨合好了。還有的實行 “離婚熟慮制”。韓國規定,離婚從提出到判離,有子女的要等三個月,無子女的要等一個月。新加坡辦離婚手續要花6到8個月的時間。這就防止了因一時衝動而離婚。不僅如此,有的國家實行 “再婚熟慮期”,規定離婚6個月後方可再婚。還有的國家規定:離婚三年後方可再婚。這些做法都旨在用時間來鞏固婚姻。
再就是,在財産上堅持 “懲罰式分配原則”。美國1983年出臺的 《統一婚姻財産法》規定,婚後夫妻任何一方的經濟收入或創造的財産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在離婚分配財産時,雙方都可享有一半的利益。還有國家規定,離婚成本同婚齡成正比。韓國則規定,如果男方偷情,妻子不諒解,財産全部歸女方所有。很多國家在離婚的財産分配中,堅持婦女優先、兒童優先的原則。例如, 2007年6月,美國能源大亨米哈伊爾與妻子瑪雅離婚。米哈伊爾拒絕與妻子平分家産,因為 “她只是一個家庭主婦”。但法庭認為瑪雅在丈夫事業低潮時,與其共渡難關,將財産的一半判給瑪雅,價值高達近兩億美元。胡適説,看一個民族的文明要看婦女地位。這是有道理的。男女不平等,就莫談社會平等。婦女解放的程度是社會解放的標誌。忽視婦女優先原則是封建大男子主義復辟,不可等閒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