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不應充當“第三者”

時間:2011-08-16 14:28   來源:東方網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8月12日《中國新聞網》)

  婚姻法牽連著千家萬戶,而這個解釋又對婚姻中夫妻雙方的財産權屬作出新的規定,註定是一個牽動公眾神經的司法行為和實踐。比如,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這是一個挑動夫妻關係敏感神經的司法解釋。

  夫妻之間,是不分你我的一家人,這是約定俗成的。而且,一般來説,大多數夫妻婚後所取得的財産,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無疑會給其中一方父母家庭條件差的帶來焦慮或憂傷;或者一方可能對對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不能共用有意見;換句話説,這樣的解釋可能挑起夫妻和婆媳之間的矛盾。

  其一,結為夫妻的雙方,婚前或婚後,一般都不可能存在財産或收入完全相等的情況。而這一規定,無形中在夫妻雙方之間劃了一條線——婚前,誰帶來的財産多,誰帶來的財産少;婚後,誰的收入高,誰的收入低。這容易導致夫妻之間産生芥蒂,或者埋下心理疙瘩。

  其二,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到底是各自支配,或是夫妻共同財産,對每個家庭或欲成家的雙方而言,又是一個難解的懸疑。收入高的一方可能擔心他日夫妻關係破裂,家庭解散,自己吃虧,想辦隱瞞收入,藏“私房錢”,而這又導致夫妻雙方的信任可能受到嚴重影響和威脅,甚至人為加速夫妻關係的破裂、婚姻和家庭的破碎。

  其三,按解釋(三)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購買不動産只記其子女名下,另一方無權共用産權,無形中説“我家是我家的,你家是你家的,咱們井水不犯河水”。這樣做,在他日婚姻破裂時,分割財産的確簡單了。不過,不能不考慮的是,父母贍養往往是夫妻共同承擔,不可能完全各自贍養各自的父母。而如果按解釋(三)的規定,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産時,只記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記,那麼贍養父母時也是否各自贍養各自的呢?這是不是挑撥婆媳關係呢?這些顯然是非常現實而又嚴重的大問題。

  因此,筆者認為,對婚姻法的解釋,不能僅僅只考量金錢關係,更不能為了方便財産分割和司法實踐,而作出一些有悖倫常,甚至人為挑撥夫妻和婆媳關係的規定,這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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