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更需要良心“許可證”

時間:2011-08-10 13:59   來源:新民晚報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近日,鄭州一市民在河南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義務搜救隊現場施救卻遭到巡防隊員阻止,巡防隊稱無“打撈許可證”不能下水。最終,溺水市民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有關部門稱“打撈許可證”子虛烏有。另據河南商報報道,鄭東新區巡防隊回應説,阻止搜救隊下水打撈是出於安全考慮,沒有要求過搜救隊要有“打撈許可證”,強調搜救隊是“打撈”而非“搭救”。

  不管巡防隊有沒有要求義務搜救隊出示“打撈許可證”,其阻止搜救隊下水的事實確實存在。從時間上看,消防隊員從中午開始搜救,而搜救隊員15時許趕到,溺水者被搭救上岸的可能性確實很小。儘管如此,溺水者家屬卻無法放棄一絲一毫的希望,所謂“活要見人,死要見屍”,無論是搭救還是打撈,家屬自然希望有更多的力量投入援助。義務搜救隊的能力也被事實所證明,在他們加入之後,幾分鐘就把溺水者打撈上岸。

  然而,義務搜救隊一開始卻被巡防隊阻止下水,家屬失望之餘,甚至要自己下水打撈。雖然不能説巡防隊延誤救援,但在生命面前過於生硬冷漠,卻是不爭的事實——即使那是一條可能已經逝去的生命。是生命重要,還是所謂的“程式”重要?退一步説,搭救需要爭分奪秒,打撈就可以拖延時間嗎?當阻隔生死的不再是路人的漠視,而是“規定”這道冰冷無情的幕墻,我們不禁要拷問執法人員的良心所在。儘管事後巡防隊解釋稱,阻止下水是為了確認救援者是否具有相應能力,但這支公益團體曾多次參與救援行動,救援能力有目共睹,巡防隊如此刻板究竟意義何在?如果見義勇為需要批准,有多少救援將被白白延誤?

  執法的確需要嚴格的程式,但更需要的是良心這張真正的“許可證”。法律法規的制定,原本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如果在執法過程中生搬硬套規定和程式,卻不顧民眾的合法權益和切身感受,那麼矛盾的産生恐怕在所難免。

  見義勇為的可貴,在於它能夠從速度和功能上彌補原有救援機制中的漏洞。作為對專業救援的補充,對其資質的過分要求是不合理的。想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相關部門應制訂更完善的應急救援機制。在種種機制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沒有理由阻止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只有重拾職業道德,良心執法,才能從根本上體現政府部門以人為本、服務於民的理念。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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