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晚了不算工傷”是制度冷血

時間:2011-06-23 13:28   來源:人民網
  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級工程師在工作崗位上發病,經醫院搶救77小時後不治身亡,最後因超過48小時,未被定性為工傷。其妻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家屬敗訴。(6月22日《檢察日報》)

  超時加班,最後病倒在工作崗位上本來就是一種不幸,但更不幸的是,即使他明明是在工作範圍、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合發病,送醫院不治身亡,卻只因為多活了29個小時,就不算工傷,得不到賠償。因為法規寫得很清楚,“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同工傷”。

  為什麼是“48小時”?一位專家解釋説,這是走訪醫院或者分析統計數字得出來的結論。“比如有些人經搶救活了,事後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沒有這一時間界定或其他附加條件,這種情況也要被認定為工傷,結果會無限制地擴大工傷保險範圍,工傷保險基金就有可能被擠佔。”作為一名醫生,對此,我不得不説,這是多麼冷血的制度。

  從醫療臨床的角度來説,一個病人,如果得的是同一個病,致死因素也一樣,那麼,病人是48小時死亡,或者是77小時死亡,又有什麼質的差別?難道多活一個小時,企業就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了嗎?所以,按死亡時間來判斷是否屬於工傷,本身就是一種違反科學和客觀現實的做法。

  其次,這條法規要家屬在“繼續搶救而無法認定工傷”和“放棄搶救獲得工傷賠償”之間做出兩難選擇,實在太不近人情,還可能會誘導另一種社會風險。對那些交納不起昂貴醫療費用的貧困家庭而言,他們的選擇或許只有一個——到了48小時只能放棄搶救,這樣才能獲得工傷待遇與賠償。否則,一旦延時,不但沉重的醫療費用家庭無力承擔,也無法得到報銷,還會失去一筆工傷賠償。這種制度對被搶救者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企業是強勢者,勞動者是弱勢者。出臺《工傷保險條例》的初衷,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但為了防止工傷保險基金被擠佔的風險,就出臺這種“一刀切”法規,很有可能會誤傷勞動者正當權益,適得其反。

  一個人是不是因工傷死亡?不應該用這種非科學也不人性的“48小時死亡”的辦法來界定。要預防工傷保險基金被佔用的風險,完全可以借助醫療鑒定及嚴密的法律程式和懲罰機制,不需要建立在誤傷無辜者的基礎之上。現在的問題是,“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這條法規何時會修改?(吳帥)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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