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食品安全生産經營違法行為依法嚴處

時間:2011-06-16 13:46   來源:新民晚報
  上海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強調食品安全事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採取最嚴厲的準入、監管、執法、處罰、問責措施,確保上海成為全國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上述所提到的最嚴厲處罰,其前提是依法,而不是亂罰,不是濫用行政處罰和刑法。其實,目前針對食品生産經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的行政法和刑法已經給予了應有的法律手段,基本不存在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

  以履行法律責任來説,在《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裏,已經設置了最全面的處罰種類:一是力度最輕的申誡罰:如對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製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的,給與警告;二是使用最頻繁的財産罰:如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的,沒收違法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以高額的罰款:三是行為罰:如食品生産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是在其他執法領域裏十分慎用的名譽罰:如生産經營者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並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生産經營者名單。

  同時,《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設置了最嚴厲的處罰幅度和程度:一是大量使用並處,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對所列舉的情形,同時設置了沒收並處罰款、責令停産停業、吊證的多種罰種。二是罰款的金額高,如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對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生産、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産品的,最高可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三是在單位處罰的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資格法,即實行“黑名單”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這意味著要限制其職業選擇,應該是同類處罰中最嚴厲的。

  在刑法法律責任部分,這次刑法修正案(八)專門對食品安全的相關刑法內容作了加重型調整:一是將生産、銷售假藥罪從“危險犯”改為“行為犯”,不再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條件,降低了刑法犯罪構成的入罪標準;二是將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三種行為,但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實際嚴重危害的法律責任,從可以“單處罰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加重了其法律責任。此外,在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對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應予立案追訴。

  當然,法律條文還要靠執法者嚴格規範積極有效的作為,才能實現其功能,這點,全社會都期待著。(劉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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