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環境 該當何罪

時間:2011-05-13 08:14   來源:人民日報

  ●環境成為《刑法》的直接保護對象,彰顯了環境刑事立法理念的變化。然而修法只是第一步,一系列問題期待著《刑法》在施行中做出解答

  當我們面對一個歹徒手執兇器準備行兇,是馬上將其抓獲阻止其犯罪行為,並追究其刑事責任?還是等他把人殺傷、殺死之後,再以此為證據來對他治罪?一個人向供居民飲用的水井投毒,是立即對他進行懲處?還是等有人喝了井水致死後再來追究其責任?

  無論是從《刑法》中找尋,還是基於我們的常識,答案都是毋庸置疑的。

  可就是這麼簡單的選擇,具體到環境犯罪上,我們卻等了13年之久。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當社會將太多的目光集中在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懲治醉酒駕車等熱點問題時,環境刑法也迎來了它繼1997年之後的又一重大變化:《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修改,讓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低了,涵蓋面廣了,環境成了《刑法》明確的保護對象。“嚴重污染環境”將不再是道德譴責,不僅僅是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將與刑罰畫上等號。

  從1997年我國首例被判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天馬文化用紙廠和楊軍武案開始,懲戒範圍過窄,以人身、財産的損害後果作為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利於保護環境本身,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每每為人所詬病。

  在環境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同時,現實的警鐘一再敲響:環境污染事件頻發,被追究環境刑事責任者寥寥;未造成突發環境事故的累積型污染,正以環境為介體侵蝕著人們的健康和生活品質,並呈愈演愈烈之勢。

  看似堅固的刑法防線,在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面前卻顯得相當脆弱。環境刑罰威懾力不足,加之環境民事責任的缺失,也讓預防和懲處環境違法陷入了越來越依賴行政手段的怪圈。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處以企業100萬元行政處罰,或者判相關責任人3年徒刑,哪一個會讓企業負責人更膽寒?答案不言自明。當環境問題演變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問題,環境刑罰手段的運用是綜合解決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修法,自然成了題中應有之義。

  在此次修改中,環境成為《刑法》的直接保護對象,無疑是其中最大的亮點,彰顯了環境刑事立法理念的變化。

  新鮮的空氣、乾淨的水、放心的食物,都來源於良好、健康的環境。環境污染首先損害的是環境本身,然後影響到環境中的人與物。日本20世紀中期發生的著名公害病水俁病,就是源自企業將含汞廢水排放入環境中,污染了水俁灣裏的魚蝦,並通過食物鏈進入動物和人類的體內,最終釀成了影響數十萬人健康的公害事件。

  而根據相關研究,向環境所排放的污染物經過遷移轉化,造成人體健康受害一般要經過30年左右。因此,將環境刑事防範的重點放在保護環境上,無疑有助於切斷污染物由環境向人體轉移的渠道,將對人體健康的保護放在了更為重要的位置。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修法只是第一步。法律條文從字面上走到現實生活中,有賴於法律的有效執行。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成為歷史,嚴重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是以超排放標準為標準?還是以超總量為標準?如何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相關司法解釋如何配套?地方司法實踐如何通過個案來推動環境刑事責任的完善?誰會成為下一個“天馬”和“楊軍武”?一系列問題期待著《刑法》在施行中做出解答。(黃冀軍)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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