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近日表示,我國有望年內實現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願登記。屆時,居民在申領駕照時將對萬一遇到車禍等意外情況死亡後,是否願意捐獻自己的器官及捐獻何種器官作出選擇。(4月25日《重慶晚報》)
據報道,美、英等國都已有類似器官捐獻環節,而且,美國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獻者之間的比例為5:1,中國該比例卻高達150:1。從這一意義上講,效倣國外也是“急民之所急”。但是,想實現居民在申領駕照時與捐獻器官選擇並行,需過三道關。
一是“法律關”。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關於器官捐獻的專門法,來確定捐獻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僅有一個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未涉及捐獻體系如何建立和操作等具體事項。如此一來,“申領駕照與登記器官捐贈並行”就變得“規出無門”。
而其他國家,各項舉措都是有法律保障的,才使得“領取駕照時登記捐獻器官意願的制度”實行起來暢通無阻。
二是“程式關”。申領駕照與器官捐獻意願登記程式並行,似乎只是個“願意”或“不願意”的選擇。其實裏面涉及的關係面多而繁雜,比如,我國沒有供體來源統一的登記體系,也沒有規範捐獻移植人體器官的標準程式,公正、可信的社會氛圍也未形成。而美國則有嚴格的器官捐贈和受贈程式保障,領取駕照時登記捐獻器官意願的制度才得以順利實施。
三是“倫理關”。在我國,器官捐獻還涉及社會公德、人類倫理。在領駕照時讓人們決定捐獻與否,在許多人看來,就是“開開心心上路”,“光光榮榮等死”,很不吉利,大家心理上難免抵觸。
顯然,要解決器官供體來源缺乏問題,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獻“生命禮物”的隊伍中來。但這需要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程式的設立,給予器官捐獻者某些現實和預期的保障,並尊重傳統文化、珍惜倫理道德,尊重公民真實意願,以人性化的路徑讓公眾表達器官捐贈的心願。(崔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