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的關鍵,首先在於問城管部門負責人的責。私相轉授公權,縱容下屬濫權,漠視群眾利益,這都是對城管負責人的問責理由。“臨時工”不是回應輿論監督的甩手箭,更不應成為領導責任的擋箭牌。
有關城管粗暴執法的種種戲謔和段子在網上流傳甚廣,為這些戲謔和段子作注腳的,是城管打人事件。最新的例證發生在鄭州。11月9日,76歲的菜農張會全準備在一家菜市場門口賣菜時,被執法城管掀了菜攤,連連扇臉。
這樣的粗暴執法並非個案,在鄭州市,最近一個月就發生了四起類似事件。令人憤怒的是,被侵害的對象,多為老弱病殘;讓人無助的是,施暴的加害人,據稱都是臨時工。張會全老人被打一事,在媒體追問下,城管方面同樣把涉嫌人指向了當時在場的4名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據報道,城管與物業公司聯合執法,是鄭州金水區在城市管理方面進行的一項探索,目前鄭州市其他各區也在借鑒學習。當地城管人員透露,全市各辦事處城管科下面都有類似“臨時工”。
從法理上講,“臨時工”在履行城管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傷害,城管部門同樣要負全責。“正式工”或“臨時工”,只是單位內部人事管理上的區分。對於公民而言,只要以城管身份執行著“城管的工”,就是“城管人”。城管部門除了應對“臨時工”打人負全責外,還應承擔行政權私相轉授的法律責任——誰允許“臨時工”執法的?誰允許城管部門擅自聘用“臨時工”的?這些“臨時工”的薪金福利從何而來?這些關鍵事實,都需要一個來自行政體系之外的獨立調查。
其實,城管自身也是“臨時工”。各地城管局的設立,源於行政執罰的日益成“難”以及“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管理理念。行政機關本無城管局,所有行政執法部門(如工商、衛生、城建等)實則都是城市管理部門。當然,這些部門同時也都應是城市服務部門。但在“帕金森定律”影響下,各行政執法部門選擇了趨利避害,在保留部分相對輕鬆的工作同時,將大量繁瑣而艱苦的外勤及難以執罰的處罰權甩給城管部門集中行使。
就是這種所謂“管理與處罰相分離”的制度,至今仍被一些地方領導奉為圭臬。而從現實中看,“管理與處罰相分離”與“集中行使處罰權”正是造就城市管理亂象的重要根源。城管只罰不管,原相應的管理部門又因為執罰權的讓渡而疏于管理,使得城市管理在“管”字上出現真空,只罰不管的城管局也因此成為矛盾集中地,進而成為許多市民怨恨指責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