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發生四起城管打人事件。記者調查發現,所有事件在追責時,總有一個名為城管“臨時工”的群體若隱若現。鄭州市一城管人員私下告訴記者,全市各辦事處城管科下面都有類似的“臨時工”:“這些人大多沒有經過培訓,更沒有執法證,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隨意性比較大,方式簡單。”
我們並不排除部分打人者確實為“臨時工”,但問題還在於,就算所有打人者都是真正的“臨時工”,城管方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呢?
這些“臨時工”都是城管方聘請來的,是一個明顯的雇傭關係,這也就意味著城管方將一部分的執法權流轉給了“臨時工”,不然“臨時工”何以穿著城管服、坐著公車去街上執法呢?因此,這些“臨時工”在執法過程中出了事,不管是打人還是被人打,其“僱主”都不可能脫得了干系。
當然,城管方可能會説:“我叫臨時工幫我執法,並沒叫他們打人。”這話即便可信,但“臨時工”在執法過程中有使用蠻力的可能性,城管方必須考慮進去,並力求規避。但事實上,多次“臨時工”打人事件發生之後,城管方依然沒有警醒,這讓人有理由相信:城管青睞“臨時工”的理由固然因執法力量的不足,但可能還源於,“臨時工”可以在城管不便直接使用蠻力的場合出現,更在責任追究時起到看似可以讓城管“金蟬脫殼”的作用。(鄧子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