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縣鄭庵鎮賈莊村76歲的老人張全會和老伴陳桂香,于11月8日中午從家裏出發,趕著驢車走了整整8個多小時,才在晚上8點多到達鄭州。他們露宿街頭一夜,只為了出售車上的紅薯和蘿蔔,為家裏的癱瘓的兒子治病。但是,在鄭州的街頭,老人遭到城管們的暴力執法,據稱,這位76歲的老人被人在臉上連連扇了幾巴掌。
這種不僅違法,更是挑戰一個民族的倫理底線的行為,迅速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關注和憤怒譴責。然而,鄭州有關方面的回應是,事發時,當地的城管執法人員正在開會,不可能打人。而事發地的一家物業公司,則勇敢的承擔起來責任,稱當時履行執法義務的是他們物業公司的人員,目前打人的員工已經離職。
因為城管部門將執法的權力委託給了物業公司,所以,成為城管臨時工的物業公司人員打人,就不是城管部門的責任。這是一個似乎很好的推卸責任的方法。據記著了解,在此之前,鄭州市在不到一個月之內發生了三起粗暴執法事件。同樣令人憤慨的是一起針對殘疾人的“執法”,為了拆除其在市裏的一處鐵皮房,10月16日淩晨,鄭州市民、腿腳有殘疾的李付俊被人強行塞上一輛小型廂貨車,隨後被扔到市郊的櫻桃溝。事後,城管方面的答覆是,當晚執法的4名工作人員是辦事處市政科的臨時工,已被辭退,並隨時接受調查。
以臨時工完成不合法的所謂“執法”行動,並非河南鄭州的獨家發明,稍微關注一點社會問題的讀者不難發現類似的事件在各地屢屢被媒體曝光。在武漢市硚口區長堤街菜市場,幾名城管隊員殘忍地將一名20歲的青年打傷,原因是他在此地販賣塑膠花。後來相關方面的答覆是,打人者是臨時工,已經辭退。上海市嘉定區黃渡鎮城管中隊在執法時與商戶發生衝突,一名隊員毆打了店主。該中隊長的解釋也是打人的是臨時工。
其實,從法律的角度看,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是城管單位的內部問題,對外都是代表城市管理部門,其違法行為,絕不僅僅是處理了肇事的臨時工就可以推卸責任的。作為城管執法部門,屬於政府機關的性質,其資金來源屬於國家財政支付,對於城管人員的錄用本來就應該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予以約束,在編制之外使用臨時工,其正當性也是值得懷疑的。至於讓不具有執法權的臨時工執法,也屬於違法行為。更不要説,臨時工粗暴執法,導致惡劣社會後果了。
城管部門違法,卻讓臨時工買單,這類現象頻頻發生。置身於現代社會資訊潮流中的相關領導,絕不能説是不知道。既然知道,卻仍然放任城管部門自説自話,屢屢推卸責任。那就不僅僅是臨時工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城管部門的責任,而是一些地方領導的法治觀念出了問題,而且其執政也理念出了問題。在法律的剛性與彈性之間,他們選擇了彈性;在人民基本生活、基本權利與城市的面子之間,他們選擇了面子。而這是與執政黨所秉承的“權為民所用 情為民所繫 利為民所謀”原則是根本抵觸的。不解決這些地方領導的法治觀念問題、執政理念問題,就無法解決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粗暴執法問題,臨時工事件就還會頻頻發生的。(孔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