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芬奇”話題已發酵多時,媒體揭露它原産地造假、出口再進口,監管部門認定其部分産品品質不合格。但我們如何對它定性?是一般違約,還是涉嫌犯罪?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發表《“達芬奇”究竟錯在哪》一文,認為“達芬奇”涉嫌虛假宣傳、交貨不符合合同、甲醛超標,應承擔相應的退換貨及賠償責任。總之,只是一種“錯誤”。
記得央視曝光“達芬奇”的問題時,還説它涉嫌商業欺詐,但問題發酵到今天,涉嫌商業欺詐已經被分解成虛假宣傳、交貨不符合合同、甲醛等有害氣體超標等,並被歸結為“錯”。市場經濟又被稱為“法治經濟”,但我們很少談論法治,而是迷失在道德思維中。涉嫌商業欺詐了,退貨換貨即可了之,由此可見,我們的道德底線是如此之低。
既然“達芬奇”原産地造假、部分産品品質不合格,人們産生道德義憤自然沒什麼不對,但既然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我們不妨從法律上加以探討。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其中明確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即可處以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罪。“達芬奇”傢具以有毒合成材料冒充“名貴實木”,顯屬“摻雜、摻假,以假充真”;其部分傢具被認定品質不合格,明顯是“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事實擺在這裡,但不知道有關部門高見如何?
大家都説“達芬奇”涉嫌虛假宣傳,梅新育研究員也有這種擔憂,這就涉及《刑法》有關擾亂市場秩序罪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不知道“達芬奇”做過媒體廣告沒有,但廣告除媒體廣告外,尚有立面廣告、戶外廣告、軟廣告等多種形式,“達芬奇”到現在還自稱代理的是“義大利原産”,這就不能撇清其擾亂市場秩序罪嫌疑了。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政府監管本是其中要義,但我們的監管經常是不出問題不到場,沒人推動不出力。“達芬奇”在中國發展13年,在諸多城市開出分店分號,奇怪的是它居然迄今沒有碰到過任何市場監管行動。一部《刑法》,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其重要功能之一,但長期給人備而不用的印象,令民眾感到失望,給黑心商人以希望與勇氣。
這就使我們想起“達芬奇”的另一個問題:出口再進口。梅新育研究員稱,我國出口再進口去年達到1068億美元,貼牌製造産品大量使用的進口料件沒有繳納進口關稅,在進入中國市場銷售時必須“出口”,以繳納進口關稅,是必要的。我們不否認,有些貼牌製造品使用了洋料件,只好“負進口”。問題是,“達芬奇”的傢具使用了洋料件嗎?如果沒有,“達芬奇”出出進進地自己折騰,不就是想在原産地上欺騙消費者嗎?
數日前,達芬奇公司總經理潘莊秀華在北京哭訴,自己是以華人身份到祖國創業的。她為什麼選擇祖國創業?她是華人,了解中國,這是其理由之一。而在其“赤子之心”中,中國大概是錢多人傻,加上政府監管有名無實,堪稱一個黑心商人的用武之地。而要消除這類華人的投機心理,有關部門必須把該用的法律用起來,讓他們知道,祖國如今也實行法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