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費何以剪不斷理更亂
時間:2011-07-05 15:24 來源:大眾日報
密碼重置費等34項銀行服務費7月1日起免除,記者走訪調查發現,多家銀行將密碼重置費改稱挂失費繼續收費,部分銀行新添收費項目或提高原有項目收費。(據《北京日報》)
從2003年最初規定的銀行收費項目為300多種,到現在《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列出3000多種收費項目,僅用7年時間銀行收費項目增長了10倍。按理説,銀行作為一個市場經營主體,對自己提供的服務收不收費,收多少費,應該有權決定,就好比一件普通的商品,生産廠家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漲價或者降價。如果儲戶不滿意A銀行,可以選擇去B銀行,似乎行政權力沒有道理禁止A銀行收費。
或許,銀行就是根據這一思維增加收費項目。但不能忽略的是,這種思維必須在一個市場自由競爭的前提下進行。可目前中國銀行業並不是一個可以自由進出充分競爭的市場,嚴格的行政壁壘仍然決定了銀行在金融業中處於強勢地位。同時,銀行肩負著許多市場以外的社會責任,對國家和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關係重大。
於是,銀行收費定價因此也必須體現兩方面的原則。一方面,對銀行基礎服務、涉及到廣泛群眾利益的服務項目應慎重對待,採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另一方面,針對一些特色型的金融服務,如針對特定客戶(如高端客戶)的服務項目,給予銀行獨立定價的權利和空間。
可實際上,銀行在具體操作上往往套用了雙重標準。談及收費,用的是提供服務就該收費的市場經濟的説法,涉及開放市場或內部員工福利待遇,銀行又稱自己是肩負社會責任的特殊行業,銀行橫豎都有理。由此可以看出,銀行收費項目背後使用的雙重標準,是除了銀行收費資訊對儲戶不公開之外,儲戶對銀行收費感到憤怒的真正原因。這套標準的存在,是銀行亂收費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究其原因,還在於銀行監管部門的失職和在執行相關法律方面的乏力。
1995年《商業銀行法》僅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未指出“規定”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而中國人民銀行則將收費權直接授予了各商業銀行,一勞永逸。2003年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則將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收取手續費的項目和標準制定權,“上收”給銀行監管部門及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
如果在此就嚴格依法辦事,中國人民銀行要在重新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基礎上,監督各商業銀行全面清理之前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該停止收費項目就要叫停。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帶來前述結果。2010年8月,監管部門再次下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銀行不得向“同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提供不超過1年的本行對帳單服務”等7項服務收費,此外對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等。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多家銀行將密碼重置費改稱挂失費繼續收費,部分銀行新添收費項目或提高原有項目收費。
可見,規章淪為一紙空文背後,是監管的不力。所以,要解決銀行亂收費問題,還得從加強監管著手。(馬想斌)
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