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建議修改刑法“犯罪分子”措辭並非吹毛求疵
按照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立法機關正在準備對刑法進行新一輪的修訂。最近,《法制日報》發表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的一篇文章,他建議修改我國刑法中“犯罪分子”一詞,把刑法條文中的眾多“犯罪分子”表述,視其語境分別修改為“行為人”“犯罪人”“犯罪者”等更為合適的措辭。(《法制日報》2月5日)
對“犯罪分子”這個詞語,恐怕大多數人都不會陌生。在人們的印象中,“犯罪分子”從來就不是一個光彩的用語,報紙上常能看到嚴厲打擊“犯罪分子”的措辭,在廣播、電視、宣傳車裏,播音員每每念到“犯罪分子”這四個字,還會狠狠地加上重音。當我上大學的時候,專業教材上關於“犯罪分子”的措辭,仍是隨處可見。
如今,翻開現行刑法,“犯罪分子”的措辭表述,依然有跡可循,如“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罪名中,也嵌入了這一表述。
從法律的角度審視,“犯罪分子”屢見諸刑法,對於為什麼要修改這一刑法措辭,劉仁文給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犯罪分子”一詞帶有濃厚的專政味道和明顯的貶義色彩,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二是修改“犯罪分子”的稱謂是刑法用語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三是刑法條文中的“犯罪分子”,在科研、教學和對外交流中,可能帶來許多不便。
刑法是國之大法,從立法技術上來看,措辭講究規範、中性、平和,從立法精神看,需要符合“以人為本”的原則,而“犯罪分子”這個表述,具有很強烈的感情色彩和貶義,與嚴謹而嚴肅的刑法條文不相匹配。
每一次立法,都是一次法治文明躍升的契機。1997年刑法修訂,將“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1996年刑訴法大修,“人犯” “犯人”的措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更客觀的詞語所取代;2002年,《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開始施行,曾經只在西方電影中看見的“法槌”,變成了現實中的“法律道具”。
或許,當時的我們,對立法措辭如此修改,並不理解,但回頭再看當年的法律條文,“反革命”“人犯”等流行一時的法律措辭,已變得如此不合時宜。而法官手中的法槌,早已成為法庭審判的標配,無形之中傳遞著法官的尊嚴,昭示著法律的神聖,塑造著司法的權威。立法應緊密跟隨時代前進的步伐,甚至是引領時代。
同樣,刑法中的“犯罪分子”措辭,也到了需要認真檢視的時候。平心而論,“行為人”“犯罪人”“犯罪者”等措辭,比起“犯罪分子”的現有措辭來,更加中性化,更加嚴謹,更易於為人們所接受,也更加符合國際刑事立法的趨勢。
1999年12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個“決定”和10個“刑法修正案”,如今的刑法典,正如劉仁文所言,經歷了“從革命刑法到建設刑法”的嬗變。對刑法條文中的“犯罪分子”措辭,作出相應的修改,賦予其新的含義和精神,可謂恰逢其時。
細節之處見文明。一部刑法,每一個措辭,每一處規範,都應映射出刑罰的文明。修改刑法中“犯罪分子”措辭,其實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