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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書記向拆遷群眾發飆“站錯隊”

2016年11月11日 09:50:06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原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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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書記向拆遷群眾發飆“站錯隊”

  背景:安徽電視臺近日曝光宿州市碭山縣北城社區黨支部書記曹淑蘭與群眾飆髒話。視頻中,曹淑蘭很激動,但聽不清她罵的到底是什麼話。與她對話的群眾倒是心態更平和,對她説“領導不能罵人”。曹淑蘭宣稱“只要侵犯我個人的名譽,我就不是領導。”

  新京報發表西坡的觀點:曹淑蘭的個人名譽意識很強,這並不值得嘲笑。但究竟是什麼髒話讓曹淑蘭耿耿於懷?好像主要是因為她被人叫做“日本人”。而糾紛又有一個最常見的由頭——拆遷。這是基層政府時常面臨的困局,因為處在居民和項目方之間,項目方要借助其説服居民、推進工作,居民卻認為其應扮演居民利益的代言人。這兩種角色是有衝突的。當基層官員行事欠妥、作風粗暴,就會引火上身。在這次拆遷糾紛中,曹淑蘭的表現確實有點奇怪。四間房屋的歸屬出現爭議,居民們還沒等法院判決,先等到強拆公告,於是去社區申請暫停拆遷。社區如果態度中立、客觀,很難想像居民因何罵出髒話。如果是誤會,解釋開就成了。如果要較真,保留證據去法院提起訴訟來捍衛個人名譽,也是正當舉動。而與民眾互罵,則是下下之策。有些基層官員待遇不高卻事務繁雜,確實是客觀現象。但如果養成跋扈作風,即使沒有違法亂紀之事,也是不合格的。何況,跋扈與腐敗常常相伴而生。

  小蔣隨想:社區居委會是城鎮居民自治組織,地位相當於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社區主任、副主任等人員由居民選舉産生,社區負責人一般不具有行政級別。一些群眾覺得“村官也是官”,社區人員同樣被認為是“基層官員”,其實是不恰當的。現實中,一些社區負責人很把自己當“領導幹部”,這種“沒有級別的官”照樣有一定權力。有權就可能任性,比如,西安雁塔區丈八街道東灘社區原主任于凡就貪腐了上億元,貪腐途徑是土地開發。必須承認,社區負責人要接受街道辦事處這樣的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但這不意味著其作為居民事務與維權委託人角色的改變。回過頭看本例,曹淑蘭作為居民選出來的社區負責人,本應為居民服務與代言,維護居民的正當權益,而她卻與居民打起“嘴仗”,似乎成了強拆民房的推手,至少在角色上嚴重錯位,偏離了為居民服務的職責宗旨。至於曹淑蘭有無其他“私心”,需要由群眾監督與權力制約來審視。

  嚴重交通違法納入徵信切忌“泛化”

  背景: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全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工作會上獲悉,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事故資訊將納入個人不良徵信記錄,根據信用評定差異予以相應的激勵、警示和懲戒。

  京華時報發表吳龍貴的觀點:傳統意義上的個人徵信,主要涉及銀行金融領域,以個人消費信貸為主。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徵信的外延也在不斷擴大,不再局限于信用記錄等數據。以交通違法為例,深圳等多個地方已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並且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相比于地方,公安部的尺度有所放寬,納入個人不良徵信記錄的資訊僅僅包括“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事故”,體現了制度的靈活性。作為一種制度嘗試,也要考慮公眾接受度的問題,過度激進可能引發民意反彈,畢竟納入個人徵信會産生一定的負面效應。設置一個制度緩衝期,從重點環節抓起,逐漸培養民眾的文明習慣,是比較穩妥的做法。從熟人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型,信用是核心要素。也因此,打破行業限制,讓個人徵信適用更多領域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過去只是“一次性”處罰,將之納入個人不良徵信記錄,就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提醒和警戒。

  小蔣隨想: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能把違規違法行為都歸入“失信”範疇,違規違法者要接受法律法規的制裁懲處,再給其貼上“沒信用”標簽,一是似乎“驢唇不對馬嘴”,二是有“二次懲處”之嫌。公眾確實憤懣于嚴重交通違法者,希望對惡性肇事者予以嚴懲,但也對將信用問題泛化懷有疑慮。換言之,如果某人因嚴重肇事被判坐牢,或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社會聲譽與政治權益必然會受到影響乃至剝奪,是否還要對其“一事二懲”?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將行人闖紅綠燈予以公開曝光乃至通報其單位,已然引發爭議。人們擔心,某些輕微違法會不會也被上升至“信用層面”?考慮到一些地方的執法者“法無授權也在為”,上述擔憂是杞人憂天嗎?在懲戒與警示的問題上,首先要依法行事,還要避免過猶不及。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只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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