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及時對勞動法律體系進行梳理、瘦身,消除“補丁”,為其織一件新衣裳,在吸納“補丁式”法律合理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現實需要,讓勞動法律逐漸走向法典化。
近日,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和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佈《中國勞動保障發展報告(2016)》(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梳理了我國勞動關係領域的法律兩部、行政法規7部、部門規章15部,復函、答覆139個,意見、通知等48個。然而,在上述勞動關係立法中,個別條款之間卻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專家建議,相關規範制定機關亟須對此進行清理。
嚴格説來,勞動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法律法規數量遠遠不止藍皮書所梳理的那些。當下,涉勞動關係的國家級法律,約有十余部,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性文件約有二十余部,部門規章更是至少在三十部以上,此外,還有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而有權部門作出的諸多指導性文件也起著法律補充作用。
勞動法律體系之所以這般紛繁龐大,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勞動法律的變革和我國各項改革一樣都處於“摸石頭過河”的狀態。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與社會急劇轉型,當原有法律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就需要用急藥、用猛藥,出現了新問題,就需要以打補丁的立法方式消除無法可依狀態。
客觀上,這些法出多門、略顯無章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的歷史背景下發揮過重要作用,甚至多數法規至今仍擁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從表層看來,法律法規數量多似乎更有利於國家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對勞動權利的保護,實則不然。
首先,不少司法案件中,法官需要從一些“邊邊角角”的規定中去尋找裁判依據。即便對於法律人,勞動法律關係也顯得極為專業、複雜,更何況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律體系的龐大臃腫,使得勞動者難以準確把握應有權利,而用人單位也難以把控法律紅線。
更嚴重的是,這些不同位階、層次的法律法規,彼此之間還存在著衝突與矛盾,雖然立法法給出了法律法規産生衝突時的處理原則,如高位階法律優於低位階法律、同位階法律“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但這極大增加了法律實施成本,更為人們掌握法律增添了難度。
可以説,我國各部門法在某種程度上,都存在著部分法律或是因立法時技術不高、或是因立法倉促,並不能準確反映客觀規律、滿足現實需要;部分法律沒有因形勢變化而及時修改;法律法規之間不夠協調;某些領域仍存在無法可依現象等問題。
而這些問題在勞動法律體系中更為凸顯。不少法規都存在著部分規定已和新法相悖或跟不上時代要求,而部分規定卻仍然未被新法所納入,還鬚髮揮歷史作用,這使得這些法規陷入了既存在極大缺陷又因無新法所替代不能廢止“退休”的尷尬境地。
勞動法律關係是否明晰、勞動法律是否完備,關係全社會的和諧穩定。法治國家的衡量標準不在於法律數量的多少,而在於法律是否符合質的要求,法律之間內在邏輯是否嚴備,更在於法律能否在最大範圍讓人們所知曉、掌握。有必要及時對勞動法律體系進行梳理、瘦身,消除“補丁”,為其織一件新衣裳,在吸納“補丁式”法律合理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現實需要,讓勞動法律逐漸走向法典化,為現實生活提供更有效的指引與規則。(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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