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對於貫徹落實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也有著非常全面的闡述以及十分精準的要求。但是在我們現實的工作語境中,仍然存在著對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種種認識誤區,這往往給高校的管理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有的甚至阻礙了高校科學、和諧、平穩、有序地發展。特別是在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向著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邁進的當下,抓好高校頂層設計,以系統思維來貫徹落實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刻不容緩。
一、走出三種認識誤區
1.誤區一:校長是法人。出了問題,校長的責任。
在接觸到的一些高校同仁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念:“校長是法人,校長説要這樣辦,我們又有什麼辦法。”在《實施意見》中,明確指出,校長是法人,但同時也必須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並且對校長的責任範圍以及議事決策程式都做了詳細的規定。所以我們不能斷章取義地將所謂的拍板“一股腦”推在校長的身上,更不能因此誇大校長的權力範圍。試想,如果這樣的思想誤區,恰恰遇上一個喜歡獨斷專行、任性而為的校長,那麼學校的章程、規定豈不就成為了“一言堂”?如果説部門在辦事的時候,是如此體現“校長意志”,又怎能了得?出了問題,板子固然該打誰打誰,可是被損害的學校利益、師生利益,又豈是問責就能挽回的呢?
2.誤區二:開了“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形成的就是“組織決議”。
為什麼在此對校黨委常委會做了引號處理?那是因為此處所説的“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不論從內容還是到形式,有可能都與《實施意見》中的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要求大相徑庭。《實施意見》中所説的議事決策規則,是全面貫徹落實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重要保證。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該怎麼開?什麼內容該上會,如何上會,如何廣泛聽取意見、充分醞釀、集中商議、民主決策?如果對於這些要素,我們只有形式上的滿足,而沒有實質上的到位,那麼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這些本該堅持黨委正確領導,體現公平公正、科學民主議事決策的工作單元就成了“形同虛設”的“走過場”,甚至反倒可能成為個別高校領導意圖“個人意見淩駕於組織之上”的“華服”。更令人深思的是,一些高校領導層中發出“委屈”和“抱怨”之意,聽著似是站在了師生立場的“吐槽”,但是面對這樣的“聲音”,師生們難道就該寬容地接受這些校領導的“無能為力”嗎?
3.誤區三: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就是放權給校長。
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為進一步激發高校辦學的主動性、創新性做著積極的嘗試。伴隨著這樣“利好”的改革聲音,我們又會聽到諸如“這樣一來,校長權力更大了”等反應。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在“三嚴三實”的大背景下,我們理應對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進一步擴大以及正確使用充滿信心。不論怎麼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我們都應始終遵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的建設目標,將其放在黨委領導下的框架中加以認識和謀劃,遵循高校的大學章程來辦事。簡而言之,這“權”是放給高校,但絕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放權給校長個體。
二、以系統思維保駕護航
1. 從認識上,強化共同體意識。
正確認識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強化共同體意識。高校是一個共同體,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第一,是校黨政工作班子的共同體。在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強調的是按照黨和國家對高等教育提出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引領等建設任務,把握好正確的發展方向,黨政工作班子形成真正的合力,不是“兩張皮”的貌合神離,更不能抱著旁觀者看戲的心態。第二,是校黨政工作班子與基層工作班子的共同體。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看似主體是黨委和校長的工作關係,但事實上,要貫徹好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需各單位、各職能部門將認識高度統一起來,即“對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落實負責。第三,是校黨政工作班子、基層工作班子與師生的共同體。師生是高校的主體,校黨政工作班子、基層工作班子都應將為了師生的發展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去除“官本位”思想,真正樹立起為師生服務的意識。歸根結底,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強調的是校長為學校負責,為師生負責。
2. 從源頭上,有效搭建工作班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選賢任能,始終把選人用人作為關係黨和人民事業的關鍵性、根本性問題來抓。那麼作為以人才培養和教書育人為天職的高校來説,擁有一支思想過硬、工作有力、受師生敬重的校黨政領導班子,至關重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落實得好不好,關鍵就在於校黨政領導班子是否得力。首先,校黨委書記是否能夠準確“發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牢牢把握高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高校黨委是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作為校黨委“排頭兵”,同時也是學校工作第一責任人的校黨委書記,更應強調政治上的“底氣”。只有政治上“中氣十足”,該抓該管的時候不含糊,才能帶好黨委這支工作隊伍,才能為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把握好方向。其次,校長是否勝任?校長是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不二主體,那麼校長是否能夠正確認識自己所肩負的責任與使命,特別是在具體問題、事情上的分析調查以及判斷決策時,是否能做到把自己擺到學校發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重視校長的學術修為的同時,也更應考察與培養其治校處事的能力。最後,班子是否和諧?我們所説的和諧,並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虛假和氣。從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議事決策要求上來看,要做到真正有效決策,每一個班子成員都不可或缺。我們需要的是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勇於衝突、敢於爭辯,能夠從大局出發,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為學校發展共同把好脈。那麼,在強調副校級領導執行力的同時,更要著重考察是否有獨立思考與分析判斷的能力,是否能擔當。“人云亦云”的“老好人”領導,要不得。
3. 從管理上,落實基層工作問責制。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要落實得好,落實得有力,其強大的支撐離不開各基層工作班子的勤政與諫言。各單位、職能部門是落實章程、實施管理的主體,更是制定章程的主要參與方。對於規章、制度的把握,不應出現推諉、誤讀或扯皮。如果發現規章、制度等存在不適宜學校發展的問題,那麼應及時提出,並充分調研、做出建議方案、按程式推進修訂完善。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進一步放開,對各單位、職能部門參與有效管理、建言獻策、依法治校的能力更是嚴峻的考驗。簡單地以“校長説”作為工作指南,或者自以為一些“小事”上的懶政、附和,都有可能在師生中造成“學校不作為、亂作為”等不良影響。如果將“校長説”作為“尚方寶劍”來違規行事,侵害到廣大師生的正當權益,那更是高等教育法所不容。因此,要將基層工作班子問責制的抓落實,納入到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管理系統中,做實追查、共同問責。
4. 從監督上,暢通多元渠道。眾所週知,監督至關重要,但是如何有效監督,更是重中之重。將監督寫入文本,只是起到震懾作用的第一步,但是要讓監督從文本走入實踐,卻是落實好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關鍵一步。上級職能部門的定期巡視、師生信箱、第三方監督等都是渠道,但這些更多的是一種事後監督。而高校是培養人的地方,如果因為一個不理智的政策的實施,而影響到一代或者幾代師生的發展,那僅靠事後監督問責,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貫徹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為了讓高校的管理充滿活力又不失秩序,所以監督應強化事前、事中監督,那麼抓高校資訊公開化,開師生聽證會等將進一步從廣度和頻度上推進渠道的暢通。(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