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別讓他們帶著傷回故鄉(民生 民聲)
●如果缺乏足夠分量的懲戒措施,企業必然吝于在職業保護方面的投入;必須正視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儘快把制度短板補起來
近日有媒體報道,我國工業大省廣東20年來已新發現正己烷、氟苯酚中毒等25種化學品引起的新職業病,有毒有害作業人群數量已達2000萬人。
廣東的問題有一定代表性。從全國看,近年來職業病呈現高發態勢,目前國內8億多就業人口中,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已達2.2億,其中進城務工農民佔總發病人數的80%以上。
令人擔憂的是,由於勞動關係不固定,加之職業病隱匿遲發,農民工的職業健康往往被忽視,發病後維權求償困難重重。例如,四川省渠縣農民肖化中從事採礦工作30多年,前幾年被診斷為煤工塵肺三期。但當事煤礦以他曾在多家煤礦工作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仲裁不管用、上訴不受理,肖化中維權多年後,雖經工會艱難協調最終獲賠14萬元,可這筆錢遠不能彌補職業病給他身體和精神上造成的損害。
職業病高發態勢為何得不到有效遏制?受害者為何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制度缺陷是重要原因。
“取證難”已成為職業病診斷的“攔路虎”。比如,《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要做職業病診斷必須提供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但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主要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維權者無計可施。再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須在做出職業病診斷後一年內進行,如果患者不知情或者因治療原因未能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則很有可能因為超過申請期限而不被受理。事實上,從申請工傷認定到索賠,走一遍程式最久需要1500多天,很多人還未走完這條維權路便已離世。
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配套。1987年頒布的《塵肺病防治條例》,是我國目前唯一專門針對塵肺病制定的法規,條例僅針對塵肺病防治做出規定,處罰措施也沒有具體細則,不具操作性。而《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雖提及職業病防治,但對企業履責缺乏細則,並且各相關條文互為掣肘,影響受害者維權。比如,明確職工是否算工傷,要看訴訟時效;給塵肺病下診斷,要看勞動合同的性質……這些風馬牛不相及的關聯,反映出目前勞動者職業健康保護缺乏頂層設計的尷尬處境。
職業病危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保護勞動者僅靠事後維權還不夠,關鍵要防患于未然。我國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總體上生産裝備水準不高,工藝技術相對落後,職業病危害較嚴重的行業還將在一段時間記憶體在。伴隨著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廣泛應用,新的職業危害風險也將不斷出現。如果缺乏足夠分量的懲戒措施,企業必然吝于在職業保護方面的投入,導致舊病未去、新病又來,使職業病防治始終處於負債狀態。
我們不要帶血帶淚的GDP,我們不能讓農民工兄弟在城市勤苦工作半輩子,卻帶著病痛殘疾和無處討個説法的委屈回到故鄉。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必須從立法入手,廢立並舉,改變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層次低、針對性不強、對違法企業懲罰力度不夠的局面,倒逼企業提高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意識,為勞動者撐起健康的保護傘。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6日 17 版)